书籍介绍
本书将法国《人权宣言》(特指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置于晚清中国的场域中,完整而清晰地呈现《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际遇,从被译介到解读和接纳,以及引发异见,直到最后被应用。《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不仅取决于《人权宣言》的精神、思想观念和制度原则,而且取决于晚清中国所具备的背景或者准备的条件。本书并没有过多着墨于宏大的社会政治情境,而是着重分析将必要与可能统合在一起的三个基本因素:一是晚清的人权观念觉醒;二是西方法政书籍和英美人权的译介;三是晚清士人对法国特别是对孟德斯鸠和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的观察与理解。译介是《人权宣言》传入晚清中国最主要的途径,也是其“旅行”的开端。本书通过寻找与分析原始文献,认为学术界长期将“小颦女士”1903年所译《法兰西人权宣告书》视为1789年《人权宣言》(17条)是错误的。该《宣告书》其实是1793年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35条)。在接纳的过程中,不免有质疑、批评甚至抵抗。一些学者和官员驳难“民权”与“天赋人权”的思想,可能包含着对《人权宣言》所宣告的人权思想的异议。而康有为、梁启超以及一些晚清政府的大吏,则更直接也更明确表达了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