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执法检查。经过一些地方开展立法回头看、立法评测等活动,逐步探索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立法后评估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此后,许多地方政府和国务院一些部门开始实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每年选择若干部实施一段时间的行政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同时对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探索。到2012年,共对34部行政法规、3部地方政府规章、2项法律制度进行了评估。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流程逐步规范,后评估制度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