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本书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三个实践层面考察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标准。作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选择应当是“犯罪化”优于“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兼顾“非犯罪化”;结合“刑罚轻缓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标准不是一个犯罪本质特征决定其他两个特征的“一生二”结构,而是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性共同体现犯罪本质的“二生一”结构,而应受刑罚性至少包括责任、权利、公平、预防、手段、成本、人道等因素。刑事司法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受到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制约,在实体与程序上,至多只有立法授权意义上的司法“非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