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第一章 劳动人事编制管理机构 11
第一节 劳动管理机构 11
第二节 人事管理机构 12
第三节 劳动人事管理机构 14
一、省级机构 14
二、州(地、市)、县级机构 16
三、厅属事业单位 17
第四节 编制管理机构 19
一、省级编制管理机构 19
二、州(地、市)、县级编制管理机构 23
第二章 劳动工资计划 30
第一节 计划管理 31
一、范围 31
二、体制 32
第二节 职工管理 33
一、职工人数 34
二、职工分布 37
第三节 劳动工资 45
一、工资总额 45
二、平均工资 46
第四节 劳动生产率 50
第五节 工资基金管理 52
第三章 劳动就业 56
第一节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就业安置 56
一、救济 57
二、安置就业 58
第二节 招收职工 61
一、统招统配 62
二、社会闲散劳动力安置 66
三、计划招收 67
四、组织管理 72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74
第四节 城镇知识青年安置与就业 76
一、城镇知青上山下乡 76
二、城镇就业 83
第五节 劳动服务公司 91
一、建立和发展 91
二、清理整顿 92
三、劳动服务企业 93
第四章 劳动力管理 96
第一节 用工制度 96
一、固定工 97
二、临时工 98
三、亦工亦农(农民轮换工) 99
四、劳动合同制 100
第二节 工人调配 101
一、生产、工作调配 101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105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106
四、西藏返青职工安置 106
五、国营农场职工调动 107
六、集体所有制部门职工调动 107
七、合同制工人转移 108
第三节 精减职工 109
一、60年代精减 109
二、70年代精减 111
第四节 清理计划外用工 112
第五节 企业劳动管理 113
一、劳动组织 113
二、定员定额 116
三、劳动纪律 119
四、劳动争议仲裁 120
第五章 职业培训 123
第一节 技工学校 123
一、教育方针与任务 125
二、行政管理和机构设置 126
三、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 127
四、学生管理 129
五、教师队伍 129
六、招生与毕业生分配 131
七、管理体制 133
第二节 在职职工培训 135
一、学徒培训 135
二、文化技术教育 137
三、技师评聘 141
第三节 就业前培训 142
一、政策规定 142
二、培训工作实施 143
三、训练中心 144
第六章 劳动保护 146
第一节 职业安全卫生 146
一、管理体制 146
二、宣传教育 147
三、安全检查与监察 149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50
五、伤亡事故 152
六、劳动卫生 155
七、女工保护 159
八、防护用品 160
九、御寒装备 161
十、保健食品 163
十一、医务劳动鉴定 164
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165
一、组织管理 165
二、安全检查 166
三、依法监察 167
四、技措经费 168
五、死亡3人以上事故 168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169
一、机构设置 169
二、法规建设 170
三、普查登记 171
四、制造审查 173
五、监察检验 174
六、水质处理 175
七、锅炉房综合治理 176
八、伤亡事故 177
第七章 民国时期的吏制 179
第一节 官吏来源与任用 179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 180
一、公务员任用资格 180
二、公务员任用程序 182
三、聘用派用 184
四、培训 186
五、考核奖惩 187
六、薪俸及福利 190
七、抚恤 192
第三节 技术官职 194
第八章 干部吸收录用 197
第一节 吸收录用 197
一、1949—1952年 197
二、1953—1957年 198
三、1958—1965年 199
四、1966—1976年 200
五、1977—1990年 200
第二节 录用制度 201
一、原则 201
二、范围 202
三、条件 202
四、程序 202
五、其它规定 203
第三节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205
一、管理体制 205
二、分配原则和办法 207
三、分配后的调整 210
第四节 整顿“以工代干” 212
第五节 录用制度改革 214
一、乡镇干部聘任制 215
二、企业干部聘任制 217
第九章 干部调配 218
第一节 调配原则 218
第二节 调配权限和管理办法 221
第三节 干部内调 226
第四节 解决夫妻分居 228
第五节 调整干部结构 230
第六节 人才交流 234
一、省外招聘 234
二、省内人才流动 236
第十章 干部任免与奖惩 238
第一节 干部任免 238
一、任免权限 238
二、任免程序 245
三、加委和任期 249
第二节 干部奖励 250
一、奖励种类 250
二、奖励条件 252
三、审批权限 254
第三节 干部惩戒 259
一、惩戒种类 259
二、惩戒条件 260
三、审批权限 261
第十一章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267
第一节 安置原则和分配去向 267
一、1949—1954年 267
二、1955—1965年 267
三、1966—1974年 268
四、1975—1984年 268
五、1985—1990年 269
第二节 安置办法 270
第三节 复员改办转业 273
一、改办原则 274
二、改办方法 274
第四节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 275
第十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77
第一节 培养和管理 277
一、培养 277
二、岗位调整 278
三、优惠待遇 279
第二节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 280
第三节 专家选拔 288
一、选拔原则 288
二、选拔条件 288
三、选拔程序 289
四、改善工作条件,发放专家津贴 290
第十三章 干部培训与干部统计 294
第一节 干部培训 294
一、培训工作管理 294
二、培训工作实施 294
第二节 干部统计 299
一、统计制度 299
二、干部队伍状况分析 308
第十四章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管理 313
第一节 离休 313
一、政策规定 313
二、离休人员管理机构 317
三、离休审批 318
四、离休人员安置 319
第二节 退休 324
一、退休人员管理 324
二、退休审批 324
三、退休人员安置 325
第三节 退职 326
一、退职人员管理 326
二、退职审批 326
三、退职人员安置 327
第十五章 职工工资 329
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工资 329
一、供、薪并存 329
二、从供给制向薪金制过渡 331
三、企业工资等级制度的建立 332
第二节 1952—1955年期间的工资改革 334
一、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 334
二、统一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 335
三、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调整工资 336
四、实施修订标准,扩大工资制范围,进行工资调整 338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行货币工资制 341
六、实行物价津贴制度 341
七、1955年机关调整工资 343
第三节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343
一、实行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343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统一工资标准 345
三、理顺产业工资关系,改进工人工资制度 346
四、改进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346
五、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356
六、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 356
第四节 1958年盆地、牧区工资改革 358
一、柴达木盆地工资改革 358
二、调整牧业区工资 363
第五节 1959—1965年期间的工资 365
一、1959年调整工资 365
二、1960年调整工资 365
三、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 366
四、矿山、林区部分职工升级 368
五、1963年调整工资 368
六、调整部分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369
七、调整信用合作社干部和合作商店人员工资 370
第六节 1966—1976年期间的工资 373
一、“冻结”工资政策 373
二、控制转正定级 373
三、1971年调整低工资 374
第七节 1977—1984年期间的工资调整 377
一、1977年调整工资 378
二、1978年给工作成绩优异的职工升级 379
三、1979年调整工资 379
四、1981年、1982年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普调工资 381
五、1983年企业职工普调工资 390
六、1983年调整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标准 392
第八节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394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394
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410
第九节 1985年工资改革后逐步理顺工资关系 417
一、1986年调整工资 417
二、1987年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 422
三、1988年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425
四、1989年调整工资 426
第十节 奖励、计件工资 433
一、奖励工资 433
二、计件工资 441
第十一节 、津贴、补贴 444
一、特殊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444
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津贴 446
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津贴 448
四、弥补额外生活支出的津贴 449
第十二节 在青工作优惠待遇 450
一、改善专业技术干部生活待遇 450
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451
三、浮动工资 451
四、在青工作年限补贴和20年升1级工资 452
第十三节 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453
一、学徒工、熟练工 453
二、各类学校毕业生 457
三、军队转业干部 467
四、复员退伍军人 481
第十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484
一、工作调动人员工资 484
二、落实政策人员工资 488
三、受处分人员待遇 491
四、加班加点工资 495
五、保留工资 498
第十六章 保险福利 505
第一节 养老保险 505
一、离休待遇 505
二、退休待遇 505
三、退职待遇 508
四、1978年6月—1987年的退休、退职待遇 512
五、青海省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补充规定 519
第二节 医疗保险 525
一、劳保医疗 525
二、公费医疗 526
三、病假待遇 527
第三节 工伤保险 531
一、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 531
二、残废待遇 534
三、死亡待遇 536
第四节 生育保险 538
第五节 待业保险 539
一、失业救济 539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540
三、待业保险待遇 541
第六节 福利待遇 542
一、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543
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547
三、职工取暖补贴和御寒补助 551
四、假期制度 560
五、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567
第七节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68
一、遗属范围和对象 568
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569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71
第八节 工龄计算 573
一、集体所有制职工 573
二、重新参加工作职工 574
三、病假期间 575
四、学习期间 576
五、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578
六、教师 579
七、专业运动员和剧团艺人 580
八、卫生医务人员 581
九、乡干部 582
十、出国人员及归国华侨 583
十一、农建兵团职工和下乡知识青年 585
十二、工商业者、私方人员、小商小贩和独立劳动者 586
十三、落实政策人员 587
十四、受处分人员 588
十五、曾在国民政府机关工作过的人员 590
十六、其他 591
第十七章 行政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593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行政机构 59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行政机构编制 596
一、1949年9月—1966年5月 596
二、1966年6月—1976年10月 610
三、1976年11月—1990年12月 612
第十八章 事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624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事业机构 624
一、教育事业机构 624
二、卫生事业机构 627
三、文化事业机构 62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事业机构编制 629
一、1949年9月—1957年12月 629
二、1958年1月—1966年5月 635
三、1966年6月—1976年10月 643
四、1976年11月—1990年12月 646
第十九章 精简与改革 670
第一节 50年代初的整编与精简 670
第二节 1957—1958年的精简与干部下放 671
第三节 1961—1963年的精简 673
第四节 1966年上半年的精简 676
第五节 1982—1984年的机构改革 678
编后记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