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1
导言 3
附录 19
处理海洋环境保护的多边公约 19
处理海洋污染的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协定 24
处理海洋污染的非政府协议和协约 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31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40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46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63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67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71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71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76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80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84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89
第三节 技术援助 93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93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00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104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104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111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116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120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120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129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140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148
附录 161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168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195
第六节 执行 202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202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10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15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220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228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244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258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264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285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296
第七节 保障办法 301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301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306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311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315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325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329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340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343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352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358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363
第八节 冰封区域 373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373
第九节 责任 380
第二三五条 责任 380
第十节 主权豁免 396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396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02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02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407
导言 40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7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417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429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432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441
第二节 国际合作 445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445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452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458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466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66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475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498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503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514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530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534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537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545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556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570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577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582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587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587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595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599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603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606
第五节 责任 610
第二六三条 责任 610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620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620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633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639
导言 6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46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646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655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658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664
第二节 国际合作 671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671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674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677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681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687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694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694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698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705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710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710
最后文件,附件六 715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 717
附件 723
第一条 评注摘要 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