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篇 民政机构和民政经费 13
第一章 民政行政机构 13
第一节 省级民政机构 14
一、民国时期 1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
第二节 地市县民政机构 24
第二章 民政事业机构 29
第一节 荣誉军人学校和康复医院 29
一、湖南省荣誉军人学校 29
二、湖南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32
第二节 安置农场 35
一、桂阳农场 35
二、福田茶场 37
第三节 民政学校 40
一、湖南省民政干部学校 41
二、长沙民政学校 42
第三章 民政经费管理 44
第一节 预算拨款和使用范围 44
第二节 使用原则和发放办法 48
第二篇 行政区划 62
第一章 区划变更 62
第一节 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变更 62
一、道、府、州、厅 62
二、行政督察区和地(专)区 64
三、省辖市 66
第二节 县、市行政区划变更 67
一、县 67
二、县级市与市辖区 69
第三节 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 72
一、里(都)、厢、坊 73
二、县辖区 75
三、乡(公社)、镇 77
一、清代府、州、县等级划分 88
第四节 划分府、州、县、市等级 88
二、民国时期县等的划分 8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县、市等级划分 92
第二章 边界争议处理 97
第一节 湘桂边界 97
一、江永、江华与富川边界 98
二、东安与全州边界 100
第二节 湘赣边界 101
二、荷树坪山林边界 102
一、鼓寨山林边界 102
三、麻笋坡至老虎窝山林边界 103
第三节 湘鄂边界 104
一、岳阳与监利边界 104
二、临湘与蒲圻、通城、监利边界 105
三、华容与石首、监利边界 107
第四节 湘黔边界 109
第五节 湘粤边界 110
一、里甲 116
第一节 清代基层政权 116
第三篇 基层政权 116
第一章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116
二、保甲 117
三、城镇乡自治 118
第二节 民国基层政权 120
一、挨户团 121
二、区乡镇自治 122
三、乡镇保甲 127
第三节 苏维埃辖区的基层政权 130
一、湘赣边区基层政权 131
二、湘鄂赣边区基层政权 133
三、湘鄂西苏区基层政权 136
四、湘鄂川黔苏区基层政权 137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基层政权 138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 138
一、区人民政府 138
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 139
三、人民公社 145
四、村民委员会 146
第二节 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自治组织 149
一、街道办事处 149
二、居民委员会 150
第三节 干部选举和干部培训 154
一、干部选举 154
二、干部培训 158
第四节 先进乡镇简介 160
一、韶山市韶山乡 161
二、醴陵市浦口镇 163
三、望城县城关镇 166
四、双峰县三塘铺镇 168
五、临澧县修梅乡 170
第一章 优待补助 178
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的优待 178
第四篇 优抚安置 17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优待补助 180
一、优待 180
二、补助 186
三、孤老优抚对象供养 197
第二章 国家抚恤 199
第一节 牺牲病故抚恤 199
一、清代的死亡抚恤 199
二、民国时期的死亡抚恤 20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牺牲病故抚恤 205
第二节 伤残抚恤 212
一、清代伤残抚恤 212
二、民国时期伤残抚恤 21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伤残抚恤 214
第三节 定期抚恤 222
第三章 拥军优属活动 227
第一节 春节和建军节期间的拥军优属 227
一、抗美援朝期间的拥军支前 236
第二节 战时拥军支前 236
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的拥军支前 238
三、慰问云南前线边防部队 240
第三节 表彰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先进 241
一、评选优抚模范 241
二、评选优抚对象积极分子 243
三、评选优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48
一、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 251
第四节 访问革命老区的优抚对象 251
二、湖南省、地、县老根据地访问团 254
第四章 退役军人安置 256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256
一、原籍安置 256
二、介绍就业 261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264
一、接收安置机构 265
二、农村安置 267
三、城镇安置 271
四、就业安置与复工(职)复学 274
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278
一、分散安置 278
二、干休所安置 279
第五篇 烈士褒扬 288
第一章 烈士纪念建筑物 288
第一节 祠、墓 288
一、烈士祠 288
二、忠烈祠 290
三、公墓 291
四、陵墓 292
五、碑墓 294
第二节 纪念碑塔 299
一、湘阴抗日阵亡将士白骨塔 299
二、湘西会战阵亡将士纪念塔 299
三、衡阳抗战纪念场塔 300
四、湘西剿匪烈士纪念塔 300
五、贺锦斋烈士纪念碑 301
六、欧阳海烈士纪念碑 302
七、华容县明碧山烈士纪念碑 303
八、曾士峨烈士纪念碑 303
九、衡宝战役青树坪战斗烈士纪念塔 303
第三节 陵(公)园 304
一、湖南烈士公园 304
二、市、县烈士陵(公)园 304
三、嘉义烈士陵园 306
四、宁远水市烈士陵园 307
第四节 纪念馆 307
一、雷锋纪念馆 307
二、罗盛教纪念馆 308
三、向警予纪念馆 309
四、郴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309
五、蔡和森纪念馆 310
第五节 烈士塑像 310
三、左权烈士塑像 311
二、夏明翰烈士塑像 311
一、黄爱烈士塑像 311
第二章 烈士英名录和三湘英烈传 313
第一节 烈士英名录 313
第二节 三湘英烈传 317
第六篇 社会救济 326
第一章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326
第一节 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救济 326
一、养老 326
二、育婴 328
三、慈幼 330
四、恤嫠 332
五、抚残 333
六、施医 334
七、济贫 334
八、救生和赈丧 336
九、院(堂、所)外临时救济 337
十、慈善、救济事业管理组织 338
第二节 积谷赈荒 340
第三节 难民救济 347
一、救济机构 347
二、收容给养 348
三、抢救转移 350
四、安置生产 352
五、介绍就业 353
六、难童教养 354
七、资遣回籍 355
第四节 善后救济 355
一、急赈 356
二、以工代赈 357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救济 358
第一节 社会救济事业机构 358
一、综合性的生产教养院 360
二、分类教养机构 362
一、以工代赈 367
第二节 城市贫民生产自救 367
二、组织生产厂、组 369
第三节 临时救济 373
一、城镇救济 373
二、农村救济 377
第四节 定期救济 383
一、残老孤幼定期生活救济 383
二、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 386
三、麻疯病人生活救济 388
四、特殊对象救济 389
五、“五保”户供养 390
第七篇 社会福利 399
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 399
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399
第二节 精神病人福利院 404
第三节 盲人按摩院(所) 409
第四节 光荣院 410
第五节 敬老院 413
第六节 城镇社区服务 418
第七节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419
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 426
第一节 民政办福利生产 426
一、福利工厂 426
二、假肢工厂 435
第二节 社会办福利生产 436
第一节 残疾人的社会团体 440
一、盲人聋哑人协会 440
第三章 残疾人福利 440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41
三、残疾人联合会 442
第二节 残疾人职业培训 443
第三节 残疾人的文体活动 444
第四节 残疾人抽样调查 446
第五节 残疾人康复事业 448
第八篇 救灾扶贫 453
第一章 自然灾害救济 453
一、灾情概况 454
第一节 清代和民国时期自然灾害救济 454
二、赈灾机构 458
三、赈灾活动 46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自然灾害救济 473
一、救灾机构 474
二、灾害抢救 475
三、拨发救灾款物 481
四、募捐救灾 491
五、灾区生产自救 493
六、农村救灾合作保险 495
七、农业税灾情减免 499
第二章 扶贫 502
第一节 扶持贫困户 502
第二节 扶持“双扶”经济实体 508
第三节 扶持连灾贫困县 510
第四节 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512
第一节 老区概况 514
第三章 扶持老区建设 514
第二节 援助老区建设 517
第三节 促进老区经济开发 521
一、政策优惠 522
二、促进开发 522
第九篇 社会事务管理 527
第一章 婚姻管理 527
第一节 封建婚姻制度及其习俗 527
第二节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529
一、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529
二、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535
第三节 婚姻登记 539
一、婚姻登记机关及登记员 539
二、结婚登记 542
三、离婚登记 544
四、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547
第一节 丧葬改革 549
第二章 丧葬管理 549
一、推行火葬 550
二、改革土葬 553
二、改善殡葬行业的服务和经营 554
第二节 殡仪、殡葬设施 557
一、殡仪馆 557
二、公墓 558
三、火化设备 559
四、运尸工具 560
五、湖南革命陵园 561
第三章 收容遣送和安置改造 562
第一节 收容遣送组织 562
第二节 难民、灾民和战俘的收容遣送 567
第三节 外流农民和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 569
第四节 长期流浪人员的安置改造 575
第五节 游民的收容改造 576
第六节 妓女的收容改造 579
附录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