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执行 657
51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657
514.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 659
515.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60
516.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 660
517.法院对因笔误写错被处罚人姓名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补正可以强制执行 661
51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处理 662
519.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决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663
520.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必需的财产不能采取执行措施 667
521.法院不受理涉及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668
522.对申请执行“法定期限”的理解 671
523.行政诉讼中执行和解的范围 673
524.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后至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674
525.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适用 676
526.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适用 677
527.加强和改进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 679
528.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 680
529.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听证程序 681
530.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标准 682
531.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后的审查期限 683
532.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异议程序 684
533.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判决应以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方式执行 685
534.非诉执行中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的移交 687
535.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应通知变更被执行人 688
536.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688
537.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要作出行政决定 690
538.改变原处理意见的信访答复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691
第九章 几类常见行政案件的审理 693
一、房屋、土地征收和补偿 693
539.拆迁许可及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合法性审查 693
540.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一并审查作为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对于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案件,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695
541.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着重审查行政机关程序合法性 696
542.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特别规定 697
543.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征地补偿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698
544.特定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具有可诉性 699
545.县政府针对特定小区发布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700
546.拆迁办、开发区管委会的执法主体资格 701
547.土地储备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702
548.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702
549.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703
550.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 704
551.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705
552.“房屋灭失”不能成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法定情形 706
553.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性质的判断标准 707
554.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 708
555.拆迁中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安置 709
556.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因行政机关没有妥善保管造成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赔偿 710
557.拆迁补偿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低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时,房屋抵押权人可以起诉房屋拆迁裁决 711
558.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房屋拆迁房屋内物品损失的,应予赔偿 711
559.拆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应合理裁量 713
560.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713
561.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 715
562.起诉期限内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拆迁 716
563.拆迁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717
564.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未依法取证,行政机关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 718
565.拆迁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效力 721
566.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722
567.拆迁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合意可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 723
568.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的救济途径 724
569.在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时应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 725
570.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时,应当从机构选定、评估流程、异议程序等方面对房屋价格评估进行审查 726
571.强制搬迁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和赔偿问题 728
572.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 730
573.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未予补偿的原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的补偿 731
574.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32
575.因特殊历史原因取得集体土地房屋使用证的城镇居民无权无期限无偿占有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733
576.土地管理局收到相对人申请后在合理期间未给予明确答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734
57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审查 735
578.土地局在抵押权人已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仍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737
579.土地局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期限未到时即作出无偿收回出让土地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738
580.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法律依据及考量因素 739
581.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741
582.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时应予合理补偿 742
583.征地补偿案件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 743
584.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 746
58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节点 748
586.违反规划的“公众参与”原则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748
587.没有经过听证会作出的征收方案的法律效果 749
58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可救济性 750
589.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管辖 751
59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组织调查登记时不提供相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处理 751
591.征收补偿决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752
592.住改商房屋性质的认定 753
593.人民法院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重点阐述 754
594.房屋征收中可能以市、县级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755
595.房屋征收中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756
59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管辖 757
59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受理条件与程序 759
598.人民法院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期限 760
59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标准与程序 761
600.行政机关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应当以公告之日起计算 763
601.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764
602.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766
603.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 769
60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771
60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办案期限 771
60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新旧规定的衔接 773
607.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 775
608.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房管部门无权裁决 775
609.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776
610.对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营权的行为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781
611.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非诉行政执行 782
612.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785
613.房屋征收违法强拆案件中,对当事人赔偿数额的确定 788
614.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经审理认为应当属于行政补偿时的处理 790
615.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791
616.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坚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792
617.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94
618.对行政给付行为和给付变动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结案 795
619.在当事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或者起诉状内容欠缺、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指导和释明 796
二、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 798
620.房屋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 798
621.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801
622.换发、补发证书、更新登记簿的可诉性 802
623.房屋灭失情况下原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803
624.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情况下原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804
625.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定案证据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805
626.房屋登记撤销行为的可诉性 807
627.房屋登记注销行为的可诉性 808
628.房屋登记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808
629.记载于登记簿行为的可诉性 810
630.房屋权属证书和记载于登记簿关系方面的可诉性 811
631.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报告或文书的可诉性 811
632.收费行为的可诉性 812
633.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813
634.房产管理机关就处理代管房屋作出的单方行为可诉 813
635.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814
636.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行为不可诉 815
637.《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可诉 818
638.一般债权人不具有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820
639.特定债权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821
640.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的诉权 825
641.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原告资格 828
64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的原告资格 829
643.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人不具有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831
644.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特殊情形下的被告 832
645.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833
646.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的时点问题 834
647.房屋登记机构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835
648.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起诉期限 836
649.房屋登记案件管辖 836
650.房地产纠纷中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处理 838
651.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查标准 839
652.在民事审判中越权认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处理 841
653.行政诉讼中不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841
654.房屋登记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842
655.房屋登记案件复印件、影印件的可采性 845
656.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举证证明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 846
657.法院调取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 847
658.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倒置 848
659.房屋登记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及倒置 848
660.房屋登记混合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 849
661.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850
662.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不应撤销 851
663.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时的判决 852
664.房屋登记违法时的判决 853
665.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转移登记行为的裁判结果 854
666.混合侵权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 855
667.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政赔偿责任 858
668.登记机构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858
669.法院违法执行导致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错误的赔偿责任 859
670.房产登记机构不履行、怠于履行或错误履行协助执行职责的赔偿责任 860
671.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违法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 861
67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案件参照《房屋登记规定》 862
673.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863
674.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的因素 866
675.土地局在抵押权人已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868
676.面积、四至、界址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要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 869
677.土地权属争议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间的关系 870
678.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处理 872
679.土地管理机关对上级发函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不处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873
680.诉讼过程中发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中止该案审理 873
681.针对土地权属登记的行政诉讼结果对前诉认定的相关事实的影响 874
682.申请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审查登记机关裁量权的行使 875
683.对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法定情形之一“权属有争议的”的理解适用 876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 878
684.劳动关系的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878
685.特定工伤事实的认定 881
686.一些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884
687.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核心问题的规定 887
688.劳动者上厕所发生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891
689.《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 891
690.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893
691.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 895
692.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在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899
69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900
694.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 901
695.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904
69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之间的关系 912
697.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912
698.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915
699.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918
70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 919
701.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922
702.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924
703.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924
704.在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确定情况下,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925
705.紧急情况下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926
706.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 927
707.用人单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效力认定 927
708.下岗、待岗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930
709.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931
710.“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认定 932
711.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934
712.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 935
713.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939
714.职工在厂区内跌倒受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940
715.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可中止、中断 942
716.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申请时效 943
717.存在正当事由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合理延长 946
718.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 947
719.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可推定为工伤 949
720.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951
721.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处理 954
722.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954
723.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955
724.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955
725.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956
726.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960
727.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62
728.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962
729.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由法院主管 963
四、政府信息公开 963
730.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63
731.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64
732.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65
733.滥用诉讼权行为的认定 966
734.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项目较多时,受理机关可以要求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出申请 968
735.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诉性 969
736.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之可诉性 970
737.行政机关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不重复答复行为不可诉 970
738.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971
739.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 974
740.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975
741.经过确认、批准或者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977
742.被告拒绝提供、更正个人信息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978
743.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证明 979
744.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行政机关负有对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981
745.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982
746.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期是行政机关延期答复的必须程序,但其同意的决定可以不公开给申请人 983
747.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 984
748.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986
749.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 989
750.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995
751.会议纪要信息应否公开 998
752.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999
753.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1001
754.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 1003
755.对“三需要”的审查及裁判 1004
756.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006
757.行政机关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告知书,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1006
758.当事人要求更正政府信息的,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向具有更改权的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 1007
759.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1009
760.政府信息是否具有溯及力 1010
五、行政复议 1011
761.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形式 1011
762.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1012
7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013
764.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013
765.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的处理 1014
766.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无从判断性质及相应规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15
767.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才是能够申请复议、可诉的行为 1016
76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主张的利益应当与被申请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为合法权益 1017
769.行政机关针对文件效力的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018
770.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需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复议申请才予以受理 1020
771.行政相对人不服兵团农牧团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兵团垦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022
772.对于明显违背行政复议制度且明显具有任性恣意色彩的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之后不作任何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1022
773.复议机关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方式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 1024
774.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 1025
775.已获得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没有对征收批复进行复议的资格 1026
776.因复议机关不作为而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按照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 1027
777.撤回复议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 1028
77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 1030
779.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信访申诉,该机关对信访申诉的处理期间,不宜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 1031
780.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搁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1032
781.不服行政机关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1032
782.对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1033
783.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 1035
784.对行政处罚中裁量权行使的审查 1036
785.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的救济途径 1038
786.复议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 1041
787.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1043
788.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通知他人参加复议 1044
789.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1044
790.行政复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47
791.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48
792.是否需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作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处理 1049
793.复议机关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 1050
794.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 1051
795.人民法院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 1052
六、税务 1053
796.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 1053
797.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54
798.税款代征、代缴人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1056
799.法规无权规定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 1057
800.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法院不宜受理 1058
801.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1058
802.不能以规划土地管理局的规划许可行为尚未形成,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059
803.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须复议前置 1060
804.“纳税主体”的确定 1060
80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62
806.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1062
807.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064
808.法院针对借境外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实施资产交易、而实际所得来源为境内的刻意避税情形,应以裁判方式彰显中国税收主权和通行的国际征税规则 1066
809.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不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的行政惯例和专业认定,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1068
七、海关 1070
810.海关行政收缴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1070
811.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由海关监管 1070
812.以藏匿、伪装、瞒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绿色通道”出境属于走私行为 1071
813.无“合法证明”的走私行为的认定 1072
814.《海关法》中的“合法证明”与国务院55号文中的“合法证明”的区别 1074
815.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经营成本 1076
816.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1079
817.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时,海关对走私行为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1080
818.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对货物价格真实负有举证责任 1081
819.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海关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其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1081
八、城乡建设规划 1082
820.行政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082
821.违法建设行为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可予以行政处罚 1084
822.规划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申请方应提供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 1086
823.规划许可超过有效期限不等于“无证违法建设” 1087
824.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 1088
825.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1089
826.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1090
827.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性质的认定 1092
828.城市规划区内未征收土地上新加盖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 1093
829.规划行政许可虽缩短了相邻人日照时间,但符合最低日照标准的,应认定许可行为合法 1094
830.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处罚后同意补办临时规划手续,可认定为核发了临时许可证 1095
831.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依赖利益的保护程度 1096
832.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1098
第十章 国家赔偿 1099
833.推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规范化 1099
834.国家赔偿与补偿、救助的关系 1100
835.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 1103
836.推进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援务公开 1110
837.国家赔偿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1113
838.依法裁决赔偿案件与妥善应对舆情的关系 1116
839.加强赔偿请求权保护 1118
840.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1120
84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 1121
842.赔偿委员会审查司法赔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124
84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1125
844.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 1127
845.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128
84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 1129
847.内外勾结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责任 1130
848.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致残应按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1131
849.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应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1133
850.行政机关不当吊销许可证的损害赔偿 1134
851.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主动解除扣押且明示扣押违法的可视为确认违法 1135
852.违法抵押登记的赔偿责任 1135
853.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 1136
854.违法强拆案件中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 1137
855.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行政赔偿 1139
856.金融机构执行划拨存款、汇款错误的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1140
857.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可直接返还当事人 1141
858.限制出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1141
859.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1142
860.对于警察的消极不作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并考虑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赔偿数额 1144
861.警察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赔偿 1145
862.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 1147
863.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1148
86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1149
865.受害公民死亡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顺序 1150
866.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集体组织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1150
867.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 1151
868.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共同作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处理 1151
869.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152
870.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权力机关撤销且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1153
871.代履行的法律救济 1153
87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1154
873.赔偿请求人因事实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以确认程序为前提 1156
874.提起诉讼时(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 1157
875.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必须是基于具体的事由、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具体的作为义务 1159
876.选择不同路径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影响 1160
877.违法确认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1163
878.法院公告不能替代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 1164
879.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1165
880.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的具体规则 1167
881.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则不能免除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 1168
882.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执行 1170
883.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 1170
884.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 1171
885.存疑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4
886.被限制人身自由者被迫的自我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 1175
887.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属错误拘留应予以国家赔偿 1175
888.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过程中因监管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与其承担与其违法侵权行为相适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1177
889.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178
890.人民法院低价拍卖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78
891.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179
892.正当使用武器造成损害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1184
893.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186
894.行政行为违法与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 1188
895.非刑事司法赔偿主体的确定 1189
896.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1190
897.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向债权人转移 1191
898.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与法定代理的关系 1192
899.法人、其他组织不发生刑事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 1193
900.一审宣告无罪,实施错误拘留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94
90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195
902.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96
903.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 1198
904.超期服刑不属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不予国家赔偿 1201
905.对一审服判的被告人服刑后经再审宣告无罪,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04
90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通常以一审阶段的诉讼请求为限,对于二审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206
907.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 1207
908.在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变更原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终止审理 1209
909.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 1210
910.发回重审期间一审裁定准予自诉人撤诉应视为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1211
911.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可以视为不予赔偿决定 1212
912.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1213
91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导致损失金额有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1214
914.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1215
915.省级监狱管理局为复议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 1217
916.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而使得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1220
917.非刑事司法赔偿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范围 1223
918.刑事赔偿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 1226
919.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的范围 1227
920.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的认定和计算 1228
921.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233
922.在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1234
923.侵犯人身权赔偿的具体规定 1236
92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计算方法 1238
925.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以日计算,赔偿天数包括当日 1241
926.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利益并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1242
927.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1243
928.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的准备把握 1244
92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1245
9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1248
931.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1252
932.应当妥善处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责任方式的内在关系 1253
933.仅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下请求权转移 1254
934.如何确定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何为赔偿义务机关 1255
935.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中关于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确定 1255
936.财产上损害赔偿的损失计算 1258
937.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金至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1261
938.财产无法返还的,如何确定行政赔偿基数的时点 1261
939.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 1264
940.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 1267
941.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酌定予以赔偿 1267
942.人民法院对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268
943.由于房屋管理机关未联网,造成当事人已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不能依此对法院执行对该标的的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1271
944.因当事人同意而解除保全的,法院不应当确认违法 1272
945.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272
946.国家赔偿决定不能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273
947.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法院委托查封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74
948.执行根据被撤销应当适用执行回转,不属于国家赔偿 1275
949.人民法院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撤销原执行行为裁定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 1276
950.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 1280
951.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应负赔偿责任 1282
95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人民法院保全行为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1283
953.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案件具有羁束力 1284
954.因被指定的财产保管人的行为致使保全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285
955.因赔偿请求人未能提供正确的信息致使人民法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285
956.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其拘留的行为于法有据 1286
957.对原生效的不予确认文书不服的处理 1287
958.对原生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处理 1288
959.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赔偿、确认案件的重新审查 1290
960.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提起条件 1290
961.撤销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不属于执行回转情形 1292
962.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形式要件 1294
963.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材料 1296
964.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 1299
965.在相关诉讼、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申请的,相关诉讼、执行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1301
966.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其他民事主体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1302
967.受委托执行的法院在收到终结执行通知后未及时履职,拖延将扣划款项返还赔偿请求人,并造成赔偿请求人的利息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03
968.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1304
第十一章 司法救助 1305
969.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范围 1305
970.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1307
971.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程序 1311
附:关键词索引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