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言 1
1.1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概述 2
1.2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概述 5
1.3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示意图 9
1.4 本书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简称 9
2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精解 11
2.1 因主合同无效导致工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工程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保函的区别 12
2.2 保证人向债务人(被保证人)追偿及向反担保人进行索赔的条件——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担保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42
2.3 招标人(发包人)未与中标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担保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是否生效?——出具履约保函应注意的问题 57
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兼谈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96
2.5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纠纷的生效仲裁裁决,能否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预付款保函索赔的依据?——出具预付款保函应注意的问题 142
3 附录 19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0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4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35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42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54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58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261
后记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