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刑事篇 3
第一章 查办涉林刑事案件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3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 4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 5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0
第五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
第六节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4
第七节 放火罪 15
第八节 失火罪 16
第九节 聚众哄抢罪 18
第十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18
第十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9
第十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1
第十三节 非法狩猎罪 23
第十四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5
第十五节 非法经营罪 27
第十六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8
第十七节 盗窃罪 29
第十八节 抢劫罪 32
第十九节 抢夺罪 40
第二十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2
第二十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5
第二章 查办刑事案件法律流程 55
第一节 任务和基本原则 56
第二节 管辖 57
第三节 回避 59
第四节 律师参与诉讼 61
第五节 证据 65
第六节 强制措施 69
第七节 受、立、撤案 84
第八节 侦查 89
第九节 侦查终结 117
第十节 特别程序 121
第十一节 办案协作 135
第二编 行政篇 139
第一章 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39
第一节 盗伐林木案件 140
第二节 滥伐林木案件 142
第三节 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144
第四节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146
第五节 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150
第六节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153
第七节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154
第八节 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 161
第九节 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 165
第十节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168
第十一节 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177
第十二节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189
第十三节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 190
第十四节 其他林业行政案件 193
第二章 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流程 199
第一节 实施机关、案件管辖和适用原则 200
第二节 一般程序 204
第三节 听证程序 211
第三编 治安篇 217
第一章 查办几种典型的涉林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21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217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219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 221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案件 223
第二章 查办治安案件法律流程 227
第一节 管辖、受理和回避 251
第二节 调查取证 255
第三节 决定 259
第四节 执行 267
第五节 案件终结 269
第六节 法律救济 270
附录 277
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相关问题的规定 277
二、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284
三、关于林木计算、测算和幼树的规定 287
四、关于林木价值和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289
五、关于走私珍稀植物资源、珍贵动物资源相关问题的规定 291
六、关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及其计算的规定 294
七、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的规定 300
八、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涉林公文、证件定性问题及法条竞合处断原则的规定 304
九、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305
十、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实施机关一览表 307
十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315
十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328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344
十四、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345
十五、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附表: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346
十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355
十七、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417
十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 432
十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506
二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533
二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542
二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563
二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