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依据】 3
第二条【立法目的】 3
第三条【适用范围】 3
案例1 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
第四条【空间效力】 5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5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5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6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6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6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7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7
案例2 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虚假诉讼 8
案例3 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侵权责任 8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10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10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10
第二章 管辖 11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1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11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12
案例4 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3
案例5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不一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13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15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15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5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5
案例6 第21条与其他涉及管辖权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 16
案例7 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17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9
案例8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20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0
案例9 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 21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2
案例10 如何认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2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23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23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4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24
案例11 网络上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5
案例12 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 26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27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27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28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28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28
案例13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29
案例14 房屋团购指标买卖合同案件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31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31
案例15 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32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33
案例16 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4
案例17 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35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6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36
案例18 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6
案例19 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36
案例20 管辖恒定原则 37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38
案例21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39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41
案例22 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4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42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42
案例23 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42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43
案例24 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43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44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44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44
第四章 回避 45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45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45
案例25 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 46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46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4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47
第一节 当事人 47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47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51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51
案例26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51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51
案例27 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52
案例28 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52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52
案例29 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 54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6
案例30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7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7
案例31 人数不确定诉讼 58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60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62
案例3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5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66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66
案例33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66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66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67
案例34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8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69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69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69
案例35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出庭 70
第六章 证据 70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70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71
案例36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2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74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74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75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75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76
案例37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76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78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78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78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78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79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79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80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80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80
案例38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属于诉讼程序违法 81
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82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82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82
案例39 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83
第七章 期间、送达 84
第一节 期间 84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84
案例40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84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85
第二节 送达 85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85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85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86
案例41 判决书的留置送达 86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87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87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88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88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88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88
第八章 调解 89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89
案例42 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调解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90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91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91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91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92
案例43 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签收民事调解书可能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92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93
案例44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94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94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95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95
案例45 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 95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96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97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98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98
案例46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98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99
案例47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的管辖法院 99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00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100
案例48 先予执行的条件 100
第一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101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02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102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102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102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103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104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104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105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105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105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06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 106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07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07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07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107
案例49 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107
案例50 办理退休是否违法及工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08
案例51 非单纯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09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114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114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114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115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115
案例52 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 116
案例53 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117
案例54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 11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119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119
案例55 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120
第一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121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121
案例56 某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退出诉讼,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应诉管辖 121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123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123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123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123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 123
案例57 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 124
案例58 本应追加当事人为共同原告但错误追加为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 124
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125
第三节 开庭审理 126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126
案例59 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126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126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127
第一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127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127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127
第一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128
案例60 诉的合并条件 128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131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 131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132
案例61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 132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132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133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133
案例62 延期审理的条件 134
案例63 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审理 134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135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135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 136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136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136
案例64 应当中止诉讼却没有中止、直接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136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137
案例65 赡养费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137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138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138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138
案例66 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 139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139
案例67 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140
案例68 涉及管辖权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141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142
第一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142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43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43
案例69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44
案例70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 144
第一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144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145
第一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145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145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145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46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46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146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147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148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148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148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149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149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150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150
案例71 二审法院调解的适用 150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151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151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151
案例72 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51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15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2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52
第一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153
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153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153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153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153
案例73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 153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15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55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155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156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156
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156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57
第一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157
案例74 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起诉的条件之一 157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159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 159
第一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 159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60
第一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160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 160
案例75 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160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160
案例76 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 161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61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161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 161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62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162
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 163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63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63
案例77 因不服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诉后法院裁定再审 164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165
案例78 当事人申请再审 165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167
案例79 原判决适用法律无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170
案例80 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171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 172
案例81 申请调解书再审后被法院驳回的情形 172
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74
案例82 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75
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175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176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77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177
案例83 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 177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78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79
案例84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80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181
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182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183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183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8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84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 184
案例85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84
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85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 185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18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87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187
案例86 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得除权判决进而获得票款,法院不予承认 187
第二百一十九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189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189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89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190
案例87 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 190
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190
案例88 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191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91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191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191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192
案例89 执行通知书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之内 192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194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194
案例90 案外人不得重复提出执行异议 195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196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197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197
案例91 探望权执行时面临的问题 198
案例92 执行和解没有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文书 199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200
案例93 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200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201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201
案例94 执行回转的认定 202
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203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203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03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203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204
案例95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205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206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 206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206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207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207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208
案例96 冻结、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 208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209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209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 210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210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 210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 211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 211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 212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212
第二百五十二条【行为的执行】 212
案例97 对强制执行“恢复原状”的行为如何理解 213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214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 215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21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215
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 215
案例98 再审不是申请中止执行的事由 215
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 217
案例99 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终结情形 217
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218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1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218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法原则】 218
第二百六十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219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豁免原则】 219
第二百六十二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219
第二百六十三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219
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219
第二十四章 管辖 220
第二百六十五条【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地域管辖】 220
案例100 涉外合同案件管辖 220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221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222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222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223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223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间】 223
第二十六章 仲裁 223
第二百七十一条【或裁或审原则】 223
第二百七十二条【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224
第二百七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224
第二百七十四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225
案例101 对涉外仲裁的执行 225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226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226
第二百七十六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226
第二百七十七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226
第二百七十八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227
第二百七十九条【司法协助程序】 227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227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227
第二百八十二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228
案例102 国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28
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29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时间】 229
附录1 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230
附录2 308
民事起诉状 308
授权委托书 310
民事上诉状 311
申请执行书 312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313
法院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