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2
一、放火案 2
二、决水案 6
三、爆炸案 8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11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15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20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23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25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27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33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38
十二、故意杀人案 40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44
十四、故意伤害案 46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50
十六、强奸案 51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60
十八、猥亵儿童案 61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63
二十、绑架案 67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70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76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78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80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82
二十六、重婚案 85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87
二十八、抢劫案 89
二十九、盗窃案 95
三十、诈骗案 111
三十一、抢夺案 119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124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126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130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132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137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139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40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44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146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48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150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152
四十四、伪证案 153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155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157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62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165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68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70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72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174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175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177
第二部分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182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182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183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186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189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191
六、重大责任事故案 195
七、危险物品肇事案 197
八、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99
九、生产、销售假药案 206
十、生产、销售劣药案 209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211
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13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15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17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219
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21
十七、侵犯著作权案 222
十八、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27
十九、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228
二十、倒卖车票、船票案 229
二十一、故意毁坏财物案 231
二十二、破坏生产经营案 232
二十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 235
十二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236
二十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237
二十六、聚众斗殴案 238
二十七、寻衅滋事案 240
二十八、聚众淫乱案 242
二十九、赌博案 243
三十、医疗事故案 246
三十一、非法行医案 249
三十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252
三十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55
三十四、组织卖淫案 258
三十五、强迫卖淫案 260
三十六、协助组织卖淫案 263
三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264
三十八、引诱幼女卖淫案 267
三十九、传播性病案 268
四十、嫖宿幼女案 269
四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71
四十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275
四十三、传播淫秽物品案 276
四十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277
四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281
第三部分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286
一、走私假币案 286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290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292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294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296
六、妨害清算案 298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299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301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303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305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306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308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310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312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314
十六、伪造货币案 316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319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321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 323
二十、变造货币案 325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329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331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333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35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337
二十六、伪造、变国家有价证券案 339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41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42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44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347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349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351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354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356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358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360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361
三十八、逃汇案 363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366
四十、洗钱案 368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371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374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377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379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381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383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386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388
四十九、偷税案 391
五十、抗税案 394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396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397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399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03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06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08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410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412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414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416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417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20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421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423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425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427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429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430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432
七十、非法经营案 439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448
七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51
七十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453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455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457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461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466
第四部分 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470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470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 475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479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481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484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485
七、强迫他人吸毒案 487
八、容留他人吸毒案 489
第五部分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 502
一、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502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506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520
第六部分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524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524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529
三、偷越国(边)境案 537
四、破坏界碑、界桩案 539
第七部分 消防部门管辖案件 542
一、失火案 542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 546
第八部分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550
交通肇事案 550
第九部分 林业公安部门管辖案件 556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56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560
三、非法狩猎案 564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567
五、盗伐林木案 570
六、滥伐林木案 574
七、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577
一、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582
(一)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82
附录 582
(二)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88
(三)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2
(四) 禁毒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6
(五)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7
(六)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8
(七) 消防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9
(八)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案件 599
二、法律、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选编 60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600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604
(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 607
(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节录) 614
(五)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616
(六) 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619
(七) 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 624
(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案机关 问题的批复 626
(九)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627
(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630
(十一)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 635
(十二)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638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639
(十四)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645
(十五)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651
(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656
(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658
(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659
(二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662
二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4月16日)附表 663
(二十一)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671
后记 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