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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1卷PDF电子书下载

迈伦·H.诺德奎斯特原书主编;吕文正,毛彬,唐勇中译本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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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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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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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页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协商过程概述 1

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之前的海洋法会议的协商过程和程序是否一致 1

二、议程的广泛范围和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论 3

(一)联合国为何专为此次会议通过这样一个如此广泛和全面的议程 7

(二)广泛的议程对协商进程和程序有何影响 9

三、议题的性质:对各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和新颖性 11

(一)议题对国家利益的至关重要性 11

(二)复杂性和新颖性以及对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的要求 12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筹备工作没有交由国际法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承办 14

(一)没有利用国际法委员会 14

(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筹备工作因何没有交由国际法委员会承办 15

五、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未能产生一个单一的预备性文本 17

(一)没有单一的预备性文本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17

(二)利用国际法委员会能否更成功 18

(三)联合国大会在海底委员会未能提出单一文本时因何仍按计划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8

六、关于作出决定的特别议事规则 19

七、新的利益集团和非正式私人协商小组的形成和发展 20

八、少数个人被赋予程度空前的权力 20

九、会议的不寻常会期:国家实践的发展 21

十、会议外的事件与活动 22

(一)双边外交讨论、协议和交易 22

(二)在海洋法会议框架外举行的会议和其他国际会议 23

(三)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国家单方面行动 24

十一、个人的作用 25

(一)谁是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物 26

(二)对主要委员会主席和起草委员会主席以及协商小组主席的影响的评论 27

十二、秘书处的作用 28

十三、执行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29

十四、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0

第二章 集团制度 31

一、因何出现了新的特殊利益集团 32

二、新的特殊利益集团 32

(一)沿海国集团 32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集团 34

(三)领土主义者集团 37

(四)宽大陆架国家集团 38

(五)海峡国家集团 38

(六)群岛国家集团 39

(七)支持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划界集团 39

(八)支持公平原则划界集团 40

(九)大洋洲集团 40

(十)航运大国集团 40

(十一)海洋大国集团 41

(十二)十二国集团 41

三、传统集团 42

(一)七十七国集团 42

(二)区域集团 43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集团 44

(四)阿拉伯集团 44

四、利益集团在协商过程中的作用 45

第三章 正式协商过程 47

一、存在两种平行的协商结构 47

二、正式协商结构:一些看法 47

(一)徒劳无益的全体成员会议 54

(二)会议为何难以建立规模有限的小组 54

(三)由非正式的私人协商小组来填补空白 55

(四)二十一国工作组闭门会议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 55

(五)第七期会议(1978年)设立小型正式协商小组 55

(六)协商的实际实施 56

三、《议事规则》的独特性及其对协商的影响 57

(一)《议事规则》的独特性 57

(二)特别议事规则的背景 58

(三)《议事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58

(四)《议事规则》如何影响协商 60

第四章 非正式协商过程 61

一、私人小组的目标 61

二、私人小组的出现过程 61

三、有关的私人小组 62

(一)埃文森法律专家小组 62

(二)斐济和英国共同主持的海峡私人小组 62

(三)卡斯塔涅达专属经济区及相关事宜专家组的法律地位 63

(四)南丹小组或二十一国工作组关于内陆国/地理不利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64

(五)关于争端解决的私人小组 66

(六)秘密小组 66

四、私人小组的作用 67

五、为何没有形成更多的私人小组 67

第五章 《公约》的演变 68

一、导致编写单一协商案文(SNT)的协商过程 68

二、订正的单一协商案文(RSNT)的编写 71

三、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ICNT)的编写 74

四、导致对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进行第一次的修订过程 77

五、导致对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进行第二次的修订过程 81

六、导致公约草案(非正式案文)的形成过程 82

七、导致公约草案(正式案文)的形成过程 82

八、导致《公约》的通过过程 83

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86

(一)成员 86

(二)职权 86

(三)起草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87

(四)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88

(五)语言小组 90

(六)起草委员会的政策 90

(七)通过委员会建议的程序 93

(八)在起草委员会的工作背景下对《公约》的解释 94

联合国大会关于海洋法的决议(1949—1983年) 100

一、截至并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的决议(1949—1959年) 100

二、关于海底委员会的决议(1967—1973年) 105

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通过的决议(1974—1982年) 126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通过的决议 13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41

第一部分 序言 14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41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2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42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143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143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143

第五条 正常基线 143

第六条 礁石 143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43

第八条 内水 143

第九条 河口 144

第十条 海湾 144

第十一条 港口 144

第十二条 泊船处 144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44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145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145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45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145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145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145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45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46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146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46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47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147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47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47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48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4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48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48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49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149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149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49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149

第四节 毗连区 149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149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0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50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150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50

第二节 过境通行 150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150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51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51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151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52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5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152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153

第三节 无害通过 153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153

第四部分 群岛国 153

第四十六条 用语 153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153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154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54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154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154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155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155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56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156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156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56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156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57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15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57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158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158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159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159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160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160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160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161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161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62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162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162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63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63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63

第六部分 大陆架 164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64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65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165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165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65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165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165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66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66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166

第七部分 公海 1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7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167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167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167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167

第九十条 航行权 167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168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168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168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168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169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169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169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169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17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17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170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170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170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171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171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171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171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171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171

第一一○条 登临权 172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172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73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173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173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173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174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174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174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17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174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175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175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175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175

第一二二条 定义 175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175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76

第一二四条 用语 176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76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176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176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177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177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177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17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177

第十一部分 “区域” 1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7

第一三三条 用语 177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178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178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17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17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178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178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179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179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179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79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180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180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180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181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181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181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181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182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182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182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184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185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185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185

第四节 管理局 186

A分节 一般规定 186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186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87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187

B分节 大会 187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87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188

C分节 理事会 189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89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191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193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194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194

D分节 秘书处 195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195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195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196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196

E分节 企业部 197

第一七○条 企业部 197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197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197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197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197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198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19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98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198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198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198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198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199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199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99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9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20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20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200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201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201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202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20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2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2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202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02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202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203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203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203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203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204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204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204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204

第三节 技术援助 204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204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205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205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205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205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205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205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205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206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206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206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207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208

第六节 执行 208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208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08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09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209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209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210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210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211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211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212

第七节 保障办法 212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212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212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212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212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213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213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213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214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214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14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214

第八节 冰封区域 214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214

第九节 责任 215

第二三五条 责任 215

第十节 主权豁免 215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215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15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15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216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216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216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216

第二节 国际合作 216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216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217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21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217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17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217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218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218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219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219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219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219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220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220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221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21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2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221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221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221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221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221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221

第五节 责任 222

第二六三条 责任 22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222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222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222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2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222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223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223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223

第二节 国际合作 224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22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224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224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224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224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225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225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225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225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226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226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2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6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226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226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226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226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227

第二八四条 调解 227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227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227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227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227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228

第二八九条 专家 228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228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229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229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229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230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230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230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230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230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231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232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232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232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233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233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233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233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233

第三○五条 签字 233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234

第三○七条 加入 234

第三○八条 生效 234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234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234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235

第三一二条 修正 235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235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236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236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236

第三一七条 退出 236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237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237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23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 239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241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42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24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244

第二条 探矿 24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244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245

第五条 技术转让 245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247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248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24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24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249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249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25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25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255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255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255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255

第十八条 罚则 258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258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258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258

第二十二条 责任 258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260

第一条 宗旨 26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26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260

第四条 组成 260

第五条 董事会 260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261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262

第八条 所在地 262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262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262

第十一条 财政 263

第十二条 业务 264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265

附件五 调解 267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267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67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267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267

第四条 程序 268

第五条 和睦解决 268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268

第七条 报告 268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268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268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268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269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269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269

第十三条 权限 269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269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270

第一条 一般规定 270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270

第二条 组成 270

第三条 法官 270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270

第五条 任期 271

第六条 出缺 271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27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271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272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272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272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272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27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27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272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273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273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273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274

第二节 权限 274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274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274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274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274

第三节 程序 274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274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275

第二十六条 审讯 275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275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275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275

第三十条 判决书 275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276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276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276

第三十四条 费用 276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276

第三十五条 组成 276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277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277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277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277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277

第五节 修正案 277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277

附件七 仲裁 279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79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279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279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280

第五条 程序 280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280

第七条 开支 280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280

第九条 不到案 281

第十条 裁决书 281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281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281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281

附件八 特别仲裁 282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82

第二条 专家名单 282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282

第四条 一般规定 283

第五条 事实认定 283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284

第一条 用语 284

第二条 签字 28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28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28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285

第六条 责任 285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285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286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287

导言 289

一、各期会议 290

二、海洋法会议的参加 291

三、高级职员和委员会 292

四、起草委员会 294

五、议事规则和协商的进行 295

最后文件的注释 299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附件 305

附件一 307

决议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 307

决议二 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先驱活动的预备性投资 308

决议三 313

决议四 314

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315

附件三 纪念解放者西蒙·博利瓦尔 316

附件四 向委内瑞拉总统、政府和官员表示感谢的决议 317

附件五 对巴拿马同盟会议的颂辞 318

附件六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 319

附录 参加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的观察员 321

评注 325

关于最后文件的评注 327

关于序言的评注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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