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协商过程概述 1
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之前的海洋法会议的协商过程和程序是否一致 1
二、议程的广泛范围和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论 3
(一)联合国为何专为此次会议通过这样一个如此广泛和全面的议程 7
(二)广泛的议程对协商进程和程序有何影响 9
三、议题的性质:对各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和新颖性 11
(一)议题对国家利益的至关重要性 11
(二)复杂性和新颖性以及对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的要求 12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筹备工作没有交由国际法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承办 14
(一)没有利用国际法委员会 14
(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筹备工作因何没有交由国际法委员会承办 15
五、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未能产生一个单一的预备性文本 17
(一)没有单一的预备性文本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17
(二)利用国际法委员会能否更成功 18
(三)联合国大会在海底委员会未能提出单一文本时因何仍按计划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8
六、关于作出决定的特别议事规则 19
七、新的利益集团和非正式私人协商小组的形成和发展 20
八、少数个人被赋予程度空前的权力 20
九、会议的不寻常会期:国家实践的发展 21
十、会议外的事件与活动 22
(一)双边外交讨论、协议和交易 22
(二)在海洋法会议框架外举行的会议和其他国际会议 23
(三)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国家单方面行动 24
十一、个人的作用 25
(一)谁是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物 26
(二)对主要委员会主席和起草委员会主席以及协商小组主席的影响的评论 27
十二、秘书处的作用 28
十三、执行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29
十四、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0
第二章 集团制度 31
一、因何出现了新的特殊利益集团 32
二、新的特殊利益集团 32
(一)沿海国集团 32
(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集团 34
(三)领土主义者集团 37
(四)宽大陆架国家集团 38
(五)海峡国家集团 38
(六)群岛国家集团 39
(七)支持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划界集团 39
(八)支持公平原则划界集团 40
(九)大洋洲集团 40
(十)航运大国集团 40
(十一)海洋大国集团 41
(十二)十二国集团 41
三、传统集团 42
(一)七十七国集团 42
(二)区域集团 43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集团 44
(四)阿拉伯集团 44
四、利益集团在协商过程中的作用 45
第三章 正式协商过程 47
一、存在两种平行的协商结构 47
二、正式协商结构:一些看法 47
(一)徒劳无益的全体成员会议 54
(二)会议为何难以建立规模有限的小组 54
(三)由非正式的私人协商小组来填补空白 55
(四)二十一国工作组闭门会议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 55
(五)第七期会议(1978年)设立小型正式协商小组 55
(六)协商的实际实施 56
三、《议事规则》的独特性及其对协商的影响 57
(一)《议事规则》的独特性 57
(二)特别议事规则的背景 58
(三)《议事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58
(四)《议事规则》如何影响协商 60
第四章 非正式协商过程 61
一、私人小组的目标 61
二、私人小组的出现过程 61
三、有关的私人小组 62
(一)埃文森法律专家小组 62
(二)斐济和英国共同主持的海峡私人小组 62
(三)卡斯塔涅达专属经济区及相关事宜专家组的法律地位 63
(四)南丹小组或二十一国工作组关于内陆国/地理不利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64
(五)关于争端解决的私人小组 66
(六)秘密小组 66
四、私人小组的作用 67
五、为何没有形成更多的私人小组 67
第五章 《公约》的演变 68
一、导致编写单一协商案文(SNT)的协商过程 68
二、订正的单一协商案文(RSNT)的编写 71
三、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ICNT)的编写 74
四、导致对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进行第一次的修订过程 77
五、导致对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进行第二次的修订过程 81
六、导致公约草案(非正式案文)的形成过程 82
七、导致公约草案(正式案文)的形成过程 82
八、导致《公约》的通过过程 83
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86
(一)成员 86
(二)职权 86
(三)起草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87
(四)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88
(五)语言小组 90
(六)起草委员会的政策 90
(七)通过委员会建议的程序 93
(八)在起草委员会的工作背景下对《公约》的解释 94
联合国大会关于海洋法的决议(1949—1983年) 100
一、截至并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的决议(1949—1959年) 100
二、关于海底委员会的决议(1967—1973年) 105
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通过的决议(1974—1982年) 126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通过的决议 13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41
第一部分 序言 14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41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2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42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143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143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143
第五条 正常基线 143
第六条 礁石 143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43
第八条 内水 143
第九条 河口 144
第十条 海湾 144
第十一条 港口 144
第十二条 泊船处 144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44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145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145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45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145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145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145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45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46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146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46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47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147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47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47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48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4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48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48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49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149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149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49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149
第四节 毗连区 149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149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0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50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150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50
第二节 过境通行 150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150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51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51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151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52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5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152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153
第三节 无害通过 153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153
第四部分 群岛国 153
第四十六条 用语 153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153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154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54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154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154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155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155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56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156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156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56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156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57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15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57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158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158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159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159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160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160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160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161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161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62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162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162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63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63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63
第六部分 大陆架 164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64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65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165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165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65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165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165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66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66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166
第七部分 公海 1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7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167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167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167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167
第九十条 航行权 167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168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168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168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168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169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169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169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169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17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17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170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170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170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171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171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171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171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171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171
第一一○条 登临权 172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172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73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173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173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173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174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174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174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17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174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175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175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175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175
第一二二条 定义 175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175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76
第一二四条 用语 176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76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176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176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177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177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177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17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177
第十一部分 “区域” 1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7
第一三三条 用语 177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178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178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17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17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178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178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179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179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179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79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180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180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180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181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181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181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181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182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182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182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184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185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185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185
第四节 管理局 186
A分节 一般规定 186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186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87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187
B分节 大会 187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87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188
C分节 理事会 189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89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191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193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194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194
D分节 秘书处 195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195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195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196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196
E分节 企业部 197
第一七○条 企业部 197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197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197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197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197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198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19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98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198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198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198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198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199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199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99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9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0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20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20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200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201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201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202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20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2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2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202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02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202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203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203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203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203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204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204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204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204
第三节 技术援助 204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204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205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205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205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205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205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205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205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206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206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206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207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208
第六节 执行 208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208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08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209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209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209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210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210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211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211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212
第七节 保障办法 212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212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212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212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212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213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213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213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214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214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14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214
第八节 冰封区域 214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214
第九节 责任 215
第二三五条 责任 215
第十节 主权豁免 215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215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15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15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216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216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216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216
第二节 国际合作 216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216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217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21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217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17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217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218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218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219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219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219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219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220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220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221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21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22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221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221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221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221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221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221
第五节 责任 222
第二六三条 责任 22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222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222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222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2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222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223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223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223
第二节 国际合作 224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22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224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224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224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224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225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225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225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225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226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226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2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6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226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226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226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226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227
第二八四条 调解 227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227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227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227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227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228
第二八九条 专家 228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228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229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229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229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230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230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230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230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230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231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232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232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232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233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233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233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233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233
第三○五条 签字 233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234
第三○七条 加入 234
第三○八条 生效 234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234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234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235
第三一二条 修正 235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235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236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236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236
第三一七条 退出 236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237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237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23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 239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241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42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24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244
第二条 探矿 24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244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245
第五条 技术转让 245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247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248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24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24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249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249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25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25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255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255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255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255
第十八条 罚则 258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258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258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258
第二十二条 责任 258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260
第一条 宗旨 26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26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260
第四条 组成 260
第五条 董事会 260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261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262
第八条 所在地 262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262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262
第十一条 财政 263
第十二条 业务 264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265
附件五 调解 267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267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67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267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267
第四条 程序 268
第五条 和睦解决 268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268
第七条 报告 268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268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268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268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269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269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269
第十三条 权限 269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269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270
第一条 一般规定 270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270
第二条 组成 270
第三条 法官 270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270
第五条 任期 271
第六条 出缺 271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27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271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272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272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272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272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27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27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272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273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273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273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274
第二节 权限 274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274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274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274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274
第三节 程序 274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274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275
第二十六条 审讯 275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275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275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275
第三十条 判决书 275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276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276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276
第三十四条 费用 276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276
第三十五条 组成 276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277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277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277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277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277
第五节 修正案 277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277
附件七 仲裁 279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79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279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279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280
第五条 程序 280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280
第七条 开支 280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280
第九条 不到案 281
第十条 裁决书 281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281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281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281
附件八 特别仲裁 282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82
第二条 专家名单 282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282
第四条 一般规定 283
第五条 事实认定 283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284
第一条 用语 284
第二条 签字 28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28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28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285
第六条 责任 285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285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286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287
导言 289
一、各期会议 290
二、海洋法会议的参加 291
三、高级职员和委员会 292
四、起草委员会 294
五、议事规则和协商的进行 295
最后文件的注释 299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附件 305
附件一 307
决议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 307
决议二 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先驱活动的预备性投资 308
决议三 313
决议四 314
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315
附件三 纪念解放者西蒙·博利瓦尔 316
附件四 向委内瑞拉总统、政府和官员表示感谢的决议 317
附件五 对巴拿马同盟会议的颂辞 318
附件六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 319
附录 参加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的观察员 321
评注 325
关于最后文件的评注 327
关于序言的评注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