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1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与EPC、DB概念的辨析 2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的规范和政策 6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的国内合同示范文本 8
第五节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区别 13
第六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界定与识别要素 17
第七节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工程总承包纠纷的适用性分析 24
第一章 主体 32
第1.1条 合作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主体责任确定 32
第1.2条 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主体责任确定 38
第1.3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变更后的主体责任确定 43
第1.4条 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需的资质 49
第1.5条 无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情形 56
第1.6条 提供可研等前期服务的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60
第1.7条 联合体各方变更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协议的效力 64
第1.8条 联合体牵头方单独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责任划分 68
第1.9条 总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的责任 72
第1.10条 分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挂靠人等的责任承担 78
第1.11条 工程总承包人、供应商将承接的采购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后果 82
第1.12条 发包人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委托咨询单位的责任承担 86
第1.13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处理 93
第二章 缔约特别程序——招投标 98
第2.1条 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未招标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98
第2.2条 工程总承包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时,“黑白合同”规则的适用 107
第2.3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处理规则 112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118
第3.1条 工程总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18
第3.2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27
第3.3条 PPP+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 132
第3.4条 擅自分包非主体部分建设工程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39
第3.5条 主体工作分包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41
第3.6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144
第3.7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合理对工期条款效力的影响 146
第3.8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时的效力 149
第3.9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效力认定 151
第3.10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56
第3.11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分包合同价格条款的影响 160
第3.12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质量条款存在差异的处理 164
第3.13条 工程总承包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166
第四章 价款 176
第4.1条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现场资料承担准确性责任的范围 176
第4.2条 发包人对其提供设计文件的准确性的责任承担 182
第4.3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其已批准的图纸,承包人能否主张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 189
第4.4条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194
第4.5条 因初步设计错漏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200
第4.6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实质性变更认定及合同价款调整 207
第4.7条 变更程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 211
第4.8条 约定变更不调整费用的例外情形 221
第4.9条 工程总承包人设计优化的费用增加及利益分配规则 227
第4.10条 总承包人设计错漏的价款调整 231
第4.11条 工程总承包中“不可抗力”规则运用 236
第4.12条 工程总承包中“情势变更”规则运用 246
第4.13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对工程总承包价款的影响 253
第4.14条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对工程总承包价款的影响 257
第4.15条 审计结论对工程总承包价款的影响 261
第4.16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未履行完毕时解除的结算规则 269
第4.17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平衡报价的调整问题 274
第五章 优先受偿权 284
第5.1条 工程总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284
第5.2条 就设计部分的价款主张工程总承包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285
第5.3条 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工程总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287
第5.4条 总承包联合体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取得的价款,不足清偿全部总承包价款的,联合体成员之间分配价款的规则 290
第六章 质量 294
第6.1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质量缺陷标准的认定 294
第6.2条 设计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 300
第6.3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性能标准及最低性能标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306
第6.4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设计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 312
第6.5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 321
第6.6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联合体成员的质量责任分配 329
第6.7条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模式下分包人、实际施工人造成质量或工期问题的联合体内部责任承担 340
第6.8条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与第三方之间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 343
第6.9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联合体内部保修费用的承担 348
第6.10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发包人错误指令、通知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 353
第6.11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保修责任承担方式 356
第6.12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的计算问题 361
第6.13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情形下的质量评判标准 369
第6.14条 非常规工程总承包情形下的工程质量瑕疵责任承担问题 376
第6.15条 工程总承包“假”联合体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 381
第七章 工期 387
第7.1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实际工程开始日期的认定 387
第7.2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393
第7.3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认定 400
第7.4条 工期顺延的认定 411
第7.5条 工期损失的计算 415
第7.6条 指定分包单位的工期过错责任 418
第7.7条 联合体成员节点工期违约问题 422
第7.8条 联合体成员内部工期责任划分 426
第7.9条 工期共同延误责任划分 430
第八章 争议解决程序 434
第8.1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辖 434
第8.2条 发包人与同一承包人分别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所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437
第8.3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于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的纠纷 442
第8.4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仅诉部分联合体成员如何处理 447
第8.5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仅诉总承包人或仅诉分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挂靠人的处理 452
第8.6条 涉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辖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