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篇 3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3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3
001 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6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6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7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8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各省根据均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11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12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4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15
002 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1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7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7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8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19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20
003 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2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3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3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4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25
004 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2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8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28
二、因公司收购行为导致企业的资产、人员等发生变动,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后,收购方随之成为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29
三、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29
005 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否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诉权 3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2
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32
二、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3
三、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33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第三人共享权利或权利人愿意向其让渡诉讼权利时,第三人有资格获得原告资格 34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关联为由对母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35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36
006 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9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39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0
三、侵犯著作权案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不同之诉,权利人仅对著作权起诉不能视为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1
四、未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催款通知书》,不能产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2
五、持续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42
(四)商业秘密纠纷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43
007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侵权之诉,不能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之诉同时审理 4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5
一、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若选择侵害商业秘密之诉,无须经过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 45
二、认定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仅需考察离职后工作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是否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为条件 48
三、同时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竞业限制纠纷的,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获得的违约金,应在侵害商业秘密案确定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49
四、竞业限制属劳动争议纠纷,侵害商业秘密属侵权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 50
008 以审理竞业限制纠纷后又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的不属不重复诉讼,法院可予受理 5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53
一、权利人就相同事实主张过竞业限制的合同责任,又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出侵权之诉的,二者分别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均系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可以受理 53
二、权利人就涉案技术的著作权提起的侵权之诉后,又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因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可以受理 56
三、法院准许撤诉后,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诉求及相同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56
(五)商业秘密纠纷的保全问题 58
009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可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侵权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58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61
一、判断是否实施诉前行为保全应考量是否情况紧急以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61
二、商业秘密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62
010 对诉前保全的证据擅自撕毁封条致使查封设备无法与涉案技术进行同一性比对,可直接认定实施了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6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68
一、权利人在商业秘密案件收集证据时,应以查封扣押购买等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同一性鉴定材料,否则难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 68
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明确该证据的具体下落,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该证据在何处的,法院对证据保全的申请不予支持 69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同时已实现证据保全目的时,法院对证据保全的申请不予支持 69
(六)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反诉问题 70
011 原告正当行使侵害商业秘密诉权,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法院对被告侵害商誉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7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72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若反诉请求金额超出本诉法院管辖的级别标准的,本诉法院不予受理 72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撤回部分诉请并不影响被告的反诉权利,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72
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联的,法院不予受理 73
二、我国法律规定中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种类 74
(一)技术信息 74
012 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受法律保护 7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77
一、计算机软件可能属于著作权作品范畴,裁判时适用《著作权法》;相关技术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裁判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77
二、某项计算机软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而是通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使其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可构成商业秘密 79
三、由于网站登录系统及其网页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使用,供互联网用户浏览,故不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特点,不构成商业秘密 80
四、网站经营者通过被动地接受互联网用户的注册请求而获得的客户资料,区别于普通经营者主动在市场中挖掘和培养的客户资源,不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80
013 技术秘密被反向工程后并不必然丧失秘密性 8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84
一、多数法院认为,同行业内两个以上权利人通过反向工程合法获得相同的信息,均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84
二、少数法院认为,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和反向工程等方法可以获得的技术信息本身并不具备可保密的特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85
(二)客户名单 86
014 仅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客户名单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8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88
一、客户名单不要求客户信息的每部分都具有秘密性,只要整体具有秘密性即可。通常具有秘密性的深度信息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一些特殊需要 88
二、投入人力、物力将客户信息汇集整理和加工所组成的客户名册,作为整体信息本身难以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可构成商业秘密 91
015 尚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客户采购意向可作为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9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97
一、与客户在不断沟通磋商并结合客户的定制要求所形成的与商业广告不同的定价,体现了针对不同客户个性需求及价格承受能力所确定的价格政策,可构成商业秘密 97
二、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的客户范围及相应交易意向和交易需求,无法从公开信息渠道或者简单劳动获悉,可构成商业秘密 98
016 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户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10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02
一、对于投入人力、物力并经反复磋商和洽谈而获得的客户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现实及潜在的需求意向、产品要求、成交价格区间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使双方只发生过一次实际交易,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102
二、几乎没有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直接、偶然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103
三、一般而言,客户信息是在长期、稳定的交易中形成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与其存在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 105
四、判断原告与客户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可参考业务量、营业额和交易间隔时间等进行认定 106
(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经营信息 109
017 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信息 109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12
投标日期截止前为争取中标而按照招标要求和条件制定的投标文件,在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构成商业秘密 112
018 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11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16
尚未上映的电影作品素材即使其组成部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取得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116
019 公司内部营销培训产品系统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117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19
一、从大量房地产开发信息中通过筛选、调查、分析等制作的项目利润分析报告可构成商业秘密 119
二、相关合同中记载的市场销售计划、主要规格产品参数、销售价格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固定格式等经营信息可构成商业秘密 120
三、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一般属于交易中需向客户披露的信息,不符合保密性的要求,而通过一对一谈判所得产品进价或与固定客户的成交价可构成商业秘密 122
四、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构成“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可构成商业秘密 124
五、反映公司及内设部门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内部财务分析报告可构成商业秘密 124
六、运用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方案、制度、规章,在市场开拓、客户管理、员工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可构成商业秘密 125
020 产品的定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2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28
一、判断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应注意考虑该信息能否应用于生产实践及经营管理,以及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的优势 128
二、“阶段性成果”可以大量节省研发时间和成本、减少试错概率,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30
三、商业秘密“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经济利益 131
四、商业价值应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及确定性,不能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的、抽象的概念或原理,也不应是内含及外延均无法界定的信息 132
五、无法直接运用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信息,不能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 133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认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134
021 多家公司共有商业秘密,只要有一家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就认定未采取保密措施 134
022 储存于人脑的信息因缺乏有形载体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 138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41
一、缺少具体步骤方法的思想如经验、想法等,无法构成完整、可供实施的技术方案,难以通过实施来解决问题或创造经济价值,也不能产生“禁止他人也这么做”的法律效果,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41
二、员工离职时将记有客户名单的物质载体交还公司,并不意味着员工未带走客户名单信息 141
023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是否还要对相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14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44
一、即使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员工离职后也负有不得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144
二、通常判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不附有期限。但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诉请限定了停止侵权的期限,应认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145
三、因侵犯商业秘密是侵权之诉,在侵权之诉中即便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期限,法院也不再参考保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期限判定停止侵权的期间范围 146
四、客户名单不存在因技术进步而使相关公众合法自然知悉的情况,客户名单的具体信息随着时间推移必然发生变化,法院可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146
024 与所有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格式合同能否认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147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52
一、在《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中仅对员工提出简单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保管措施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因缺乏应具备的可识别性而无法被认定为“合理的保密措施” 152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154
三、单位应证明保密义务人收到或知晓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155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虽未明确具体保密内容,但若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公司成立以来只进行了一项具体研发工作,可认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155
五、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时,义务人承诺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及于关联公司 155
六、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证明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所任职务,可依据相关业务单据证明该员工具备接触和掌握有关商业秘密的途径,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56
四、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问题 157
025 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规则 157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60
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由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运用司法程序予以认定,而不应由鉴定机构通过出具鉴定意见直接进行认定 160
二、单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材料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选择鉴定机构亦未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法院对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160
三、专家对于鉴定结论发表的个人咨询意见,与法院依法律程序委托鉴定所作的鉴定意见相比,证明力较弱,难以作为证据采信 161
四、在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应明确其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技术构成和范围,但其明确程度应根据涉案技术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能力等因素在个案中具体确定 162
五、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范围、样机等事先知情无意见的情况下,又在于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后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163
六、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164
七、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除双方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外,还包括双方生产的产品实物。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独立运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检索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164
八、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有关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对各方异议进行答复的,该鉴定意见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鉴定意见如果未经质证程序的,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167
九、署名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但辅助司法鉴定专家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影响法院采信鉴定结论 169
026 法院审查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意见的七个因素及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法定情形 169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73
一、先刑后民的商业秘密案件,已经庭审质证并被生效刑事判决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若证据不足以推翻刑事案件认定的相关事实或不属于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不予准许在民事诉讼中对同一事项重新鉴定 173
二、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却未能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175
三、对司法鉴定意见持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是两回事。如果不服司法鉴定意见,应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不是仅仅提出异议却不申请重新鉴定。如仅持异议却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将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178
四、原告主张涉案信息不属公知信息,该项主张属消极事实,原告事实上无法举证。如被告主张涉案信息属公知信息,该项主张属积极事实,应由被告提交其认为属公知信息的文件作为对比文件。被告若不及时提交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80
027 当事人能否在原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引发再审和重审 181
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185
028 利诱竞争对手员工拍摄客户名单侵犯商业秘密 18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88
一、员工将商业秘密从公司处发送储存至个人电脑、获得商业秘密载体的行为,是否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为保密协议所明确禁止(此时保密制度是否完善决定案件胜败) 188
二、用人单位在工作电脑中安装监控,收集到的员工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员工不能以侵犯隐私抗辩 189
三、保护商业秘密要防止商业间谍。以为偷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为目的,指使亲属进入同业竞争的公司工作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190
四、邀请竞争对手公司的职工为自己提供技术指导,教唆其非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属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191
029 使用通过合作磋商等方式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19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94
通过签订承揽、承包合同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所获悉商业秘密 194
030 辩护律师将涉案材料给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非法披露商业秘密 19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199
一、在另案诉讼中将他人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因涉案信息未被经营者用于恶意挤占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99
二、在保密协议未禁止的情况下,员工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转发至本人掌握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的邮箱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披露商业秘密应达到第三方直接知悉或容易获得,或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效果) 200
三、将商业秘密上传至百度网盘致使商业秘密泄露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201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信息系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媒体刊物未尽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擅自公开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披露 201
五、员工离职带走原单位商业秘密后将其拷贝至在新任职公司经营场所的电脑上,即足以认定其披露了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至于该电脑究竟是个人电脑还是工作电脑并不影响披露行为的认定 202
六、个人简历中描述此前工作经历及具体岗位职责,但未提及用人单位具体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203
031 销售、购买、使用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20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06
一、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6
二、通过正常商业渠道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到的是侵权产品、购买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产品所有权,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不应判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208
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211
032 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以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秘密进行侵权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1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14
一、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应以未参与或接触产品设计秘密、不了解技术开发的内情为前提 214
二、以反向工程进行侵权抗辩的,应提交其通过拆解产品的实际测绘、分析等过程的技术数据资料作为证据 214
三、以反向工程进行侵权抗辩的一方所提交的样机产品与涉案被侵权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时,难以证明其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了相关信息 215
033 员工能否凭借客户出具的声明以个人信赖进行侵权抗辩 21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18
一、仅有客户出具的声明不足以支持员工的个人信赖抗辩,还应举证证明客户与原用人单位的交易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 218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若职工是利用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或交易平台获得与客户进行交易机会的,不适用个人信赖抗辩 219
三、主张个人信赖抗辩时提供的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20
四、并非基于离职员工不正当行为,而是客户自主选择的结果时,不能仅凭公司与原单位的客户建立了相同业务关系就认为其侵害了商业秘密 220
七、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 222
034 员工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设立公司与单位低价竞争,和其所设立的公司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22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25
一、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自己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使用,二者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 225
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隐名成立公司,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员工与该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29
三、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成立公司,违法披露的商业秘密前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从自己变更为亲属且将股权转让给亲属,员工与公司依然构成共同侵权 230
四、离职员工与自己成立的公司共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共同追求侵权后果的发生,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0
五、掌握商业秘密的多名员工在职期间共同出资成立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不能证明使用的涉案信息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可认定员工与该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32
035 第三人利诱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合资设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3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38
一、与在任职员存在密切联系的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客户发生业务交易,可认定该员工与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238
二、员工利用在原单位长期经手业务交易形成的便利和信任,自己成立公司并引诱客户与自己公司交易,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原单位的客户经营信息,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239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获取、披露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其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故公司对于侵权事实是明知的,构成共同侵权 240
四、员工离职后,成为与原用人单位互相竞争的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可推定该员工与该公司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241
五、员工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在其担任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的情况下,推定其参与了该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有合法来源的,可认定该员工与该公司共同侵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241
036 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与近亲属成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4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48
一、员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涉案商业秘密,并非法披露给其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其他公司,构成对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 248
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近亲属成立公司,与该员工所在单位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业务交易,该公司不能证明其信息有正当来源时,可认定该员工、近亲属及其公司共同侵害他人商业秘密 249
三、多名员工以亲属的名义共同投资设立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利用知悉的经营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易,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251
四、两家主要股东相同、经营混同的公司,即使其中一家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人,也不得擅自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另一家公司使用,否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252
五、若员工有机会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可推定其在同一公司任职的配偶亦掌握了公司的该商业秘密 253
037 用人单位为获技术而高薪挖人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25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56
一、第三人采用利诱手段,使在职员工披露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员工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256
二、若新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获取的涉案信息的正当性,可认定离职员工向新用人单位披露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257
三、在职员工采用“飞单”的形式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意披露给其他公司,二者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共同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262
四、离职员工成立新公司后,聘用原用人单位的其他离职员工,披露、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公司与离职员工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 263
五、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可为法院所采纳,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3
038 公司放任员工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26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67
公司在明知员工掌握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尽注意义务,可能被判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67
八、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271
(一)商业秘密案件是否应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271
039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主张侵权人交付、销毁商业秘密资料、设备和侵权产品 27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73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侵权人应返还、销毁涉案商业秘密的资料、设备、产品,应明确其具体内容 273
二、若生产线中仅部分设备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判决责令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足以对其进行保护的,无须销毁全部生产线 274
三、将产品中涉及技术秘密点进行拆除即可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时,不宜将产品整体一并销毁 274
四、双方当事人对技术交付有明确约定且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法院对交付技术资料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解决 274
五、从侵权产品衍生的其他产品可通过公开技术方案获得时,不应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销毁该衍生产品 275
(二)关于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 276
040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27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79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主张以过往交易利润作为其可得利润损失 279
二、造成权利人产品价格下降的因素是多元的、多因一果的,被侵权是产品价格下降的原因之一,法院可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81
三、若商业秘密权利人赔偿其客户的损失并非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二者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不能主张此赔偿款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281
四、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秘密泄露的,当事人可主张以其支付给第三人的保密协议违约金作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282
五、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应以权利人的实际市场份额是否被占有为依据 282
041 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28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85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可以其销售利润计算其获利金额(而不是营业利润) 285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可参照侵权人制作的投标文件中的财务报表所载业绩收入,并结合成本,确定侵权人的实际获利 286
三、侵权获利可通过侵权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录的销售金额乘以主营业务利润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286
四、计算侵权获利时,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并考虑审计结论、研发投入、开拓客户成本、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经营风险、其他费用支出及具体侵权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287
五、如果“秘点”所涉及的是侵权产品的一部分或者是部件,有些法院按侵权产品整体的利润进行计算,有些法院按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88
六、单纯从侵权人的出口额中无法当然计算出其侵权获利,要结合业务交易金额、汇率以及销售业务利润率范围,计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290
七、若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产品品种及价位由多个部分组成而无法确认的,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291
042 能否以侵权人、权利人主张的利润率来计算商业秘密侵权所获利益 29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295
一、权利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公司的利润率,法院可结合相关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等因素,在权利人主张的基础上酌定利润率 295
二、行业利润率是测算的参考依据,并不等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利润率,当事人在经营规模、成本控制及最终业绩效益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时,不宜简单地适用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计算依据 296
三、司法鉴定中以相同产品的销售合同和财务资料为依据、结合侵权人签订的涉案销售合同,并对权利人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抽查及现场核实,据此分析计算的利润率可作为计算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依据 298
043 产品部分侵权时可否按侵权产品整体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金额 299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03
一、若涉案技术是相关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价值贡献起关键作用,或者涉案技术与其他技术共同成为一个整体,则应将销售侵权产品获得的全部利益作为赔偿金额 303
二、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因其他权利和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应合理扣减 304
三、商业秘密的贡献率难以准确认定、侵权获利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法院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证据表明侵权获利数额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的,也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05
044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赔偿金额可否参照技术许可使用费 30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08
一、可以技术秘密的一般转让费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标准 308
二、以技术转让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时,涉及多项技术一体转让情况下,应以涉案的转让费用为标准确定赔偿额,不应以多项技术的技术整体转让费用为依据 308
三、侵权人因转让他人商业秘密,而以实物方式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应依法认定为其因侵权所获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依据 309
四、若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了对后续开发技术的许可,则其中的技术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不完全相同,不能以此许可使用费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310
045 侵犯商业秘密但未造成损失,可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诉请赔偿损失 31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12
一、侵权人在承诺书中确认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愿意赔偿,可认定双方就侵权赔偿额达成一致,权利人可主张按照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312
二、在参考《承诺书》约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时间和承诺书签署当时的客观情况等酌情确定,对不合理的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313
三、侵权人和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若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调解协议的,在侵权诉讼中不能以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313
四、若当事人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在约定的范围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额 314
046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赔偿金 31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17
一、涉案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主张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作为确定赔偿金的标准 317
二、涉案商业秘密仅产品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且具体比重难以确定时,不宜按照生产工艺整体的研发投入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318
三、作为赔偿标准的商业秘密研发费用,应是与涉案商业秘密形成有关的费用,且应是涉案商业秘密载体形成之前支出的费用 319
四、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秘密以专利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时,若商业秘密权利人取得了该专利权,则无权再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 319
047 为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侵权人赔偿 32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22
一、若法院只采信了司法鉴定报告中的部分结论,权利人在鉴定中所主张涉案信息秘密点没有全部确认为商业秘密,则不应由侵权人负担全额鉴定费用 322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正常手段调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专门聘请调查公司的费用不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 322
三、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支出的律师费,不能在后续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认定为合理维权费用 323
四、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法律咨询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 323
五、应结合案件证据事实、诉讼难度、审理时长、律师工作量、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324
六、商业秘密权利人放弃主张部分权利的,相应部分合理费用不应再由侵权人承担 325
九、商业秘密刑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 326
048 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 32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29
一、当事人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主张与行政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所陈述的事实明显相悖的,法院采信当事人在行政部门调查时所陈述的事实 329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商局(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的侵权事实,可以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331
三、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院直接采纳该鉴定意见书有利于确保与行政处罚的一致性,但审判中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仍应由法院独立进行司法认定 332
三、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无法证明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时,可根据市场监督局查证的相关材料酌定合理赔偿金额 333
四、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中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院对要求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法院仍应判决赔偿责任 333
049 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可采信生效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3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37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被采信的鉴定报告,可作为证据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采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除外) 337
二、共同侵权人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若部分侵权人已给予一定赔偿,法院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在认定的损失金额基础上酌情减少 339
三、侵权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应通过申诉途径处理 340
四、即便侵害商业秘密侵权人已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或其他刑罚),权利人依然可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340
十、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 342
050 商业秘密案件中未提交商业秘密载体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34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44
一、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固定在相应的载体上,但人脑不能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没有载体、仅仅储存于人脑中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344
二、商业秘密不保护单纯的“思想”,因为单纯的思想无法构成完整的、可供实施的技术方案 345
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当固定在相应载体上,没有载体的不构成商业秘密 345
四、担心“二次泄密”,并非当事人拒绝向法院提交商业秘密载体的正当理由 345
五、商业秘密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本身,不能将载体本身认定为商业秘密 346
六、当事人除了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还应当提供与商业秘密点内容相一致的载体 346
七、报价单等经营信息载体作为公司内部制作的凭证必然系由单方形成,不宜因其是由权利人单方形成而否认其真实性 349
051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商业秘密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涉嫌侵权人 349
052 非法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35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5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信息,即使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不受法律保护 355
053 商业秘密共有人共同起诉时,应明确各项涉案信息的形成时间和相应权利人,不能以“最原始权利人”笼统主张 35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59
一、公司与子公司约定共享商业秘密,两公司均系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359
二、事实上共享商业秘密,其他共有人未提出异议的,商业秘密部分共有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360
刑事篇 363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 363
054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363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66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结果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有管辖权 366
二、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预备地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有管辖权 366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销售地不应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66
055 检察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罪自诉 367
05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69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72
一、有些法院判决认为权利人不能提起侵害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72
二、有些法院判决认为权利人可以提起侵害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72
三、有些法院判决认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亦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75
四、有些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无罪、但附带民事诉讼被法院支持 375
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376
057 公司使用明知是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应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76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79
一、公司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不认定个人犯罪 379
二、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直接认定个人犯罪 379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380
058 侵害商业秘密造成50万元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38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84
一、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获利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84
二、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5
059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非法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87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89
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89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经济损失 392
060 参照技术许可使用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前提条件 39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94
一、侵害商业秘密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参照该公司技术合作转让费及为引进技术所支出的培训费来计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394
二、侵害商业秘密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可以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计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394
061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可以被告所获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39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397
一、被告人所获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损失的依据 397
二、侵权人收取的涉案技术使用费是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在计算所获利润时不应扣除 398
三、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若尚未规模销售无法以销售利润作为认定损失依据,可采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依据 399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计算侵权人获利时,不相关的其他客户利润不应作为计算利润率的鉴定对象 399
062 商业秘密被侵权人违法公开的,研发成本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 40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03
商业秘密被公开,权利人研发投入必然会遭受损失。应考虑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等因素合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 403
063 未造成商业秘密扩散,预计未来损失不属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济损失 40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06
如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造成商业秘密扩散、无法证实市场占有率下降、技术优势丧失等损失,所以预计的未来损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 406
四、如何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07
064 证明没有犯罪故意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 407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10
一、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明知或应知雇员与前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公司实施或者指使雇员实施侵犯前雇主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不能认定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10
二、行为人明知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但仍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411
065 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公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 412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14
一、无法确认案涉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被告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14
二、虽然涉案相关技术获专利,但若技术信息并不相同、虽然少量工艺技术已被专利公开,但大部分具体而又关键的信息并未被文献公开的,不应认定技术信息已对外公开 415
066 证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未达法定标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 415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18
一、可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前的平均销售利润,来计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418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19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 420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的问题 420
067 法院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缓刑的四个前提条件 42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23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423
二、一审适用缓刑,上诉并发回重审后改判实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依法缓刑 423
068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以证人身份被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2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26
一、在侵犯商业秘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构成从犯的,应当从轻处罚 426
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27
三、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28
四、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429
五、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29
六、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对被害人损失进行弥补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29
069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犯和从犯 430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32
一、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犯 432
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中负责运营管理及指导工作的是主犯,承担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32
三、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 433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适用主刑的问题 434
070 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250万元以上损失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34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37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损失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37
二、仅退税获利就超二百五十万元,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38
(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适用附加刑的问题 439
071 侵犯商业秘密被行政机关罚款的金额应折抵刑罚的罚金 439
072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确定罚金数额的两个重要规则 441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443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443
附录:中国商业秘密案件法院管辖最新规定(全面梳理)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