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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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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1

ISBN

9787519760441

标注页数

471 页

PDF页数

500 页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招标与投标 1

一、招标发包 1

001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在招拍挂后仍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1

0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金额,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

003 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当的设计变更无须再行招投标 3

004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

二、招标控制价 5

005 招标控制价仅能控制总价,无法控制某项单价 5

006 投标限价是招投标阶段对合同总价的限制 6

007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及时提请澄清 7

008 招标控制价的设定不合理不是调价依据 9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 11

009 编制招标用模拟清单时,也要注意与实际工程量相符 11

010 招标人应当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文件中的特别说明 12

011 招标文件不合理时,可依据诚信原则全面理解 14

012 招标文件重复列项时,应当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15

013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为0的项目实际施工,一般应当按实计量 16

四、投标文件 17

014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生效 17

015 投标文件应当与招标清单一致 18

016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计价方法 20

017 投标时增补的清单项经招标人同意构成合同 21

018 未完全按照定额投标,结算时可主张据实结算 22

五、清标 25

019 清标是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而非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价款 25

020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

六、现场踏勘 28

021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地质勘察资料的准确、完整,否则无权要求施工方承担责任 28

第二章 计价方式 31

一、定额计价 31

022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联系和区别 31

023 在借用定额时,一般应全面借用定额的取费标准 33

024 一般模板单价不再根据实际厚度而做调整 34

二、下浮率 36

025 下浮率可由当事人约定,但要考虑工程的完成情况 36

三、总价合同 38

026 总价合同首先考虑总价对应的范围,量、价调整均有不同规则 38

027 固定总价合同人工、材料费调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漏洞填补规则 39

028 固定总价合同发生签证变更时,也应当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1

029 总价合同总价范围内无须鉴定,超出总价范围外可以进行鉴定 42

030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再据实调整 43

四、施工图总价 44

031 施工图总价一般不再调整,只有清单总价才会据实调整 44

五、清单总价 46

032 清单模式的总价合同可以对工程量的风险分担作出约定 46

六、单价合同 46

033 单价合同以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结算 46

034 单价合同结算时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为依据 47

七、成本+酬金 48

035 应急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48

八、平方米单价 51

036 外墙保温层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1

九、甲供材料 52

037 甲供材料的管理费和利润正常结算 52

038 甲供材料数量无法确定时,可以参考定额决定 53

十、EPC计价 54

039 价格清单区别于工程量清单,主要用作变更估价时的参考依据 54

040 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内容进行施工 57

041 为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支付的正常费用不再调整 62

042 签约合同价不一定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 64

十一、限额设计 66

043 总价合同的变更也可以调整价格 66

044 施工单位应当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才能开始施工 67

045 限额是对工程预算的控制,超过限额视合同决定是否调整价格 70

046 工程优化设计结余资金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否则一般归施工单位 71

第三章 造价构成 73

一、农民工工资 73

047 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支付 73

二、材料价格 74

048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一般认为不再参与下浮 74

049 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处理 76

050 合同对材料品牌进行变更后应当重新调价 77

051 合同对价款没有约定,可以采购价作为调价依据 79

052 当期信息价缺失时,可通过市场询价确认 80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82

053 单价合同解除后项目的结算视违约方而定 82

054 鉴定机构在计取费用时,应考虑等价有偿原则 83

四、措施项目费 84

055 措施项目变化引起价格的调整应公平分担 84

056 措施项目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87

057 围栏属临时设施,其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之中 90

058 场外道路、场内道路以及临时道路都有所区别 91

五、暂估价 93

059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必须依法招标 93

060 投标人某项零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96

061 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应遵照诚信原则协商确认 97

六、计日工 99

062 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确定的计日工单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9

七、规费和税金 101

063 施工合同价款里的税金与税务机关收取的税金不同 101

064 实际施工人没有规费证,规费计取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一般也支持 103

065 投标时没有计入总价部分的税金无须支付 104

066 结算时规费的扣除视当地规定与当事人约定而定 105

八、其他造价 107

067 施工现场砂石属国家所有,建设单位只有使用权 107

068 赶工费只有在发包人明确要求赶工时才会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109

069 监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或施工单位自行完成 112

070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13

071 消纳费并非当然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14

072 资料管理费用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由建设单位承担 115

07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应当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7

074 绿化工程的养护费用一般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调整 119

第四章 价格调整 121

一、法律法规变化 121

075 政府正常执法行为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变化 121

076 当事人可以对政策性调价文件的效力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123

二、人工费调整 124

077 人工费调整文件不属于政策性调整 124

078 施工过程中发布的计价文件可以用来调整人工费 125

079 人工费的调整要依据其形成方式决定 127

080 新旧两版定额在调整人工费时不能直接相互套用 129

三、物价波动 130

081 总价合同也能依市场波动调整合同价格 130

082 基准日期的确定以合同约定为准,任何人不能擅自变更 131

083 合同对工程量没有约定时应当据实结算,确有困难则参照定额 132

084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与否应视涨幅而定 133

085 EPC总价合同可通过价格指数法调整材差 134

086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价格调整时应采有利承包人的价格 136

四、特征描述不符 137

087 招标清单可以表示土方运距自行考虑 137

088 工作内容不同于项目特征,通常不是投标报价的依据 139

五、清单缺项 141

089 清单缺项时,按照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41

090 出现清单漏项时应当据实结算 142

091 对清单中缺漏的措施项目,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44

092 基底钎探应在清单中列明,否则按清单漏项处理 145

六、工程量偏差 147

093 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偏差的区别 147

094 当事人对工程量偏差范围的约定合法有效 149

七、计价风险 150

095 合同约定材料费一概不调是无限风险条款,但该条款仍然有效 150

096 建筑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 150

097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 151

第五章 计量与支付 153

一、工程量 153

098 当事人可以通过估算或签证资料等证明工程量 153

099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价格形式时,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155

二、据实结算 155

100 除了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审计无权干涉 155

101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要据实计算 158

三、进度款 159

102 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59

103 合同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160

104 建设单位应按照每一期批准的进度款金额及时支付,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161

10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162

四、不平衡报价 164

106 不平衡报价是一种合法的报价手段,行政审计无权推翻投标报价 164

107 工程量变化幅度超15%部分应重新组价 166

108 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要承担违约责任 168

第六章 变更 170

一、按约施工 170

109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170

110 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173

二、设计变更 176

111 固定总价合同发生设计变更,固定总价也可做相应调整 176

112 总价合同中建设单位要求的深化设计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177

113 发生施工工艺的改变时,承包人可以据此调整措施项目费 178

114 合同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变化,应当按实调整价格 179

115 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要求发生改变,需重新调整合同价格 181

116 应建设单位要求完成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83

117 设计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185

三、合同变更 186

118 重新签认的价格不能对投标单价构成实质性变更 186

119 施工单位无权自行变更施工材料 187

120 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法调整可以按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处理 189

121 规划调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价款 190

122 工程重大变更应重新绘图、审查 190

123 发包人有权对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提出变更 192

124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变更都应及时上报 193

125 新增项目属合同变更,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195

四、变更估价 196

12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估价 196

127 变更估价时的类似项目一般是指仅材质或施工图发生改变 198

128 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200

129 类似项目的变更按约定不再调整管理费及利润 201

五、施工方案改变 203

130 工程变更应当调整价款,施工方案改变本身不属于工程变更 203

131 施工方法改变是否构成合同变更应视实际情况决定 204

六、删减工作 206

132 初步设计图纸还不足以构成施工图总价 206

133 投标文件属合同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8

134 建设单位删减工作,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09

135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超过15%以上,工程款应重新计算 210

136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正当的变更应承担违约责任 212

七、合同担保 213

137 保证责任需要保证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213

138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214

八、合同转让 216

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能发生债权转让 216

140 工程转让的三方协议有效不影响在先的施工单位承担质保责任 217

第七章 签证与索赔 220

一、签证 220

141 发包人迟延批准签证时,可类推适用沉默规则确认其已认可签证内容 220

142 签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决定其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权力在法院而不在鉴定机构 221

143 业主盖章的签证是合法有效的补充协议,也是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223

144 建设单位不能擅自变更签证内容 224

145 未取得建设单位确认的签证并不当然无效 225

146 签证具有证据效力,绝不能伪造 226

二、索赔 228

147 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应予支持 228

148 存在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损 229

149 索赔期限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即使经过也不必然丧失索赔权 231

150 当事人破产重整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233

第八章 工期与造价 234

一、合同工期 234

151 违约的工期等于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与定额无关 234

二、开工日期 235

152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开工,对价格的调整视情况而定 235

三、工期顺延 237

153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应当相应顺延工期 237

154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39

15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索赔 240

四、工期延误 241

156 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受益 241

五、竣工时间 242

157 部分工程单独发包,竣工时间仅指该部分工程完工时间 242

六、赶工费 245

158 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应当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245

159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应发包人提前竣工要求而赶工的费用 247

160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9

161 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对措施费应当按实结算 250

七、缺陷责任期 253

162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不因质量问题而重新起算 253

163 平行发包的情况下,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更为公平合理 254

164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予以返还 256

165 质量保修期不同于缺陷责任期 258

第九章 结算 260

一、送审价 260

166 合同理解发生争议,可以考虑条款设置的目的来确定 260

167 竣工结算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261

168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263

169 接受工程款是承包人的受领义务,迟延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64

170 鉴定机构应独立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 266

171 财政无权要求施工方报送结算额必须小于概算 267

二、审减费 268

172 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可以由合同约定 268

三、结算依据 270

173 发改委的调价文件不是政策,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调价依据 270

174 发、承包人间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并非当然适用 271

175 措施项目费的结算以合同为依据,与定额文件无关 273

176 框架协议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275

177 造价咨询合同并非一定按照属地定额结算 276

178 总价包干的合同对变更后的建筑物保护费不再另行结算 278

四、结算协议 279

179 室内精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79

180 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280

181 合同约定单方结算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81

182 双方结算后,发包人仍有可能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 282

五、以房抵债 284

183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时,应注重利益平衡 284

第十章 审计 286

一、审计报告 286

184 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286

185 审计机关无须审计施工单位是否盈利 287

186 审计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288

二、审计调查 290

187 审计部门对不具有真实性的材料可以依法予以调查 290

188 审计机构可以调查价款合理性,但无权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291

第十一章 合同文件 293

一、合同文件 293

18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应该严守 293

190 招标文件不是合同,但工程量清单应当依照规范制作 294

191 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依据诚信原则作出合理解释 296

二、专用条款 297

192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97

三、综合单价分析表 298

193 建设单位一般不能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为由约束施工单位 298

194 综合单价分析表一般并不作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300

四、施工组织设计 301

195 只有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变化才需要变更估价 301

五、专项施工方案 302

196 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303

197 支护工程属于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清单中应列明项目特征 305

198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危大工程,应相应作出价格调整 307

199 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危大工程措施项目,应当重新调整价款 310

第十二章 合同效力 313

一、有效合同 313

200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 313

201 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比例超3%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314

202 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 315

203 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 316

二、合同相对性 317

204 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17

205 总包人破产重整,承包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318

206 合同没有约定过程审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19

三、背靠背条款 320

207 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 320

208 背靠背条款对结算价约定不明,可直接依据定额结算 322

四、内部承包 324

209 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324

210 内部承包合同与背靠背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326

五、联合体 327

211 项目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联合体成员发生变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7

六、施工资质 328

212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价款结算 328

213 总包人无消防资质,由其对外分包对建设单位更有利 329

七、串通投标 330

214 串通投标的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可以验收合格主张折价补偿 330

八、黑白合同 332

215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不确定的概念,需要法院个案具体化 332

216 招投标文件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应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333

217 经过招投标的施工合同,再行签订调整材料范围的补充协议构成黑白合同 334

218 因客观情况变化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335

219 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7

220 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338

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339

222 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变更属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341

九、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 343

223 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主体可以请求折价补偿 343

224 劳务分包只含劳务,企业没有劳务资质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346

225 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347

226 合同主体一般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349

227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以事实为准 350

228 只有实际施工人才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351

229 支解就是将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单独发包 353

230 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管理费不属于工程造价 354

十、重大误解 355

231 不平衡报价属重大误解时可撤销,否则按工程量偏差结算 355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356

23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56

第十三章 解释规则与漏洞填补 360

一、漏洞填补 360

233 合同约定竣工决算之日付款,可以参照约定不明或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 360

234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可以按漏洞填补或变更估价确定价格 362

235 合同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时适用漏洞填补规则 364

236 依法应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可以按定额结算 366

237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法官通常采信息价作为合同价格 368

238 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调价 370

二、解释规则 371

239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合理确定 371

240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要遵照诚信原则明确意思表示的含义 372

第十四章 合同解除 374

一、合同解除的后果 374

24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374

242 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时,守约方应当争夺合同解除权 375

243 合同解除并不阻碍建设单位请求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 376

二、已完工程计价 377

244 合同一般不因变更而解除 377

245 合同解除后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过错等要素进行结算 378

246 合同解除前投入的措施项目费用承担,应视违约方而定 381

247 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 383

248 对未完工程的结算应视违约方进行扣减 384

249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部分可按合同约定或定额结算 386

250 合同解除后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要视违约方而定 387

251 单价合同的解除首先应当确认违约方,以此采用不同鉴定方法 389

25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原合同结算条款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391

253 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扣减费用要视违约方而定 393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394

一、优先受偿权 394

254 优先受偿权自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算,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协议延长应付款时间 394

二、发包人违约责任 395

255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另行指定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395

256 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否则要承担必要的费用 396

257 只有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399

258 利息约定不明,可以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00

259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403

三、承包人违约责任 404

260 以模拟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也要考虑总价对应的范围 404

261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 406

262 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 407

263 施工单位不能擅自变更施工方式 409

26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更换项目经理但最好不要轻易更换 410

265 造价咨询单位只需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由监理人负责 412

266 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应依具体情况判断属合同变更还是违约行为 413

267 安措费通常按合同约定结算,而不再据实计算 415

268 建设单位的验收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417

269 施工人未按要求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418

270 材料档次过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19

271 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21

四、违约金调整 422

272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 422

273 合同可以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与民间借贷利率无关 424

274 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继续履行义务 425

五、双方责任 427

275 因双方原因导致竣工结算未完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27

六、第三方责任 429

276 民扰问题导致的损失要视其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约定来判断责任归属 429

277 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无过错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31

七、免责条款 432

278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32

279 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34

280 勘察责任一般由勘察人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7

八、政府行为 439

281 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视当事人有无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而定 439

282 合同可以约定将政府行为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 440

九、不可抗力 441

283 临时设施所有权归施工人,发生不可抗力时风险由其承担 441

284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的停工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 443

285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都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45

286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446

287 承包人自行放弃部分承包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448

第十六章 造价鉴定 450

一、鉴定机构 450

288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450

289 鉴定机构应区分法院审判和鉴定人员鉴定 451

二、共同委托 453

290 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有单独约定的除外 453

291 承包人对自己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454

三、鉴定申请 456

292 工程造价鉴定既有量的鉴定也有价的鉴定 456

293 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约,建设单位可以请求质量鉴定 458

四、证据材料 460

294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来决定 460

295 缺乏书证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462

296 证据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擅自修改 464

297 只有以一般人的思维都能了解的事实才属免证事实 465

298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应补充鉴定 466

五、现场勘验 467

299 当事人不配合勘验,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467

六、鉴定程序 469

300 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时,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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