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5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18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21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21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29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意思自治的维护 34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37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37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40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给付均衡的矫正 42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45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47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49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52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53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53
二、日本法上的格式条款概念 61
三、我国法上格式条款概念的变迁 64
四、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71
五、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81
六、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85
七、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88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93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民法典》规范逻辑 94
一、《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与第497条关系辨析 94
二、《民法典》第497条与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及第506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98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101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101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108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117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117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120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122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功能反思 126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128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130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144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148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150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52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154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170
第三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176
一、未成立与无效的历史命题 176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订入要件的《民法典》选择 178
第四章 信息规制理论的未来:披露改进与法律行为法的衔接适用 181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181
一、以条款显著性为标准 182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183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184
第二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185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186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188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189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191
第三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与衔接 194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194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201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202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理论的路径选择 206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209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209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212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216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219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民法典》第497条 219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 222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506条 223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225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26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229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231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235
第六章 从消极到积极:基于解释规则的格式条款实质干预 237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239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239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243
三、不利解释规则 244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247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247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250
结论 253
参考文献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