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条文要旨] 1
[理解与适用] 1
一、债的担保的两个层次 1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 3
三、形式担保观和实质担保观的差异 5
第二条 【独立担保和独立保函】 13
[条文要旨] 14
[理解与适用] 14
一、独立担保的界定 14
二、独立担保的效力 17
三、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19
第三条 【担保责任范围的从属性】 21
[条文要旨] 21
[理解与适用] 22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2
二、约定的担保责任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时担保责任的确定 22
三、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范围的从属性 24
第四条 【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 27
[条文要旨] 27
[理解与适用] 2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7
二、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的合法性及其主要情形 27
三、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归属 30
四、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行使 32
第五条 【特别法人担保资格】 33
[条文要旨] 33
[理解与适用] 33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33
二、机关法人的担保资格 34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担保资格 35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等提供担保的效力】 39
[条文要旨] 40
[理解与适用] 40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40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营利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45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 46
[条文要旨] 46
[理解与适用] 4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47
二、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51
三、相对人“善意”的判断 52
四、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56
第八条 【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 56
[条文要旨] 56
[理解与适用] 56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56
二、公司提供担保时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 57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 60
[条文要旨] 60
[理解与适用] 6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61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及特殊性 61
三、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司担保事项决议订立的担保合同 63
四、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司担保事项决议订立的担保合同 63
五、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 64
六、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 65
第十条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66
[条文要旨] 66
[理解与适用] 66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66
二、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66
三、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 70
第十一条 【公司分支机构未获授权提供担保的效力】 72
[条文要旨] 72
[理解与适用] 73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73
二、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73
三、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74
第十二条 【债务加入的准用】 77
[条文要旨] 77
[理解与适用] 78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78
二、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 78
三、债务加入与保证 79
四、债务加入与公司担保 80
第十三条 【共同担保】 81
[条文要旨] 81
[理解与适用] 8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81
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法律规则与理论争议 82
三、各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具体判断和追偿范围 87
四、共同担保内部分担份额的计算 88
第十四条 【担保人受让债权后不享有代位权】 94
[条文要旨] 94
[理解与适用] 94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94
二、担保人受让债权应定性为承担担保责任 95
三、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96
四、符合本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时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份额 96
第十五条 【最高债权额范围】 97
[条文要旨] 97
[理解与适用] 9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97
二、法定最高债权额与约定最高债权额 98
三、未登记的最高额担保额的确定 99
四、登记的最高债权额 101
第十六条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102
[条文要旨] 103
[理解与适用] 103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03
二、“借新还旧”的界定与性质 104
三、“借新还旧”时旧贷的担保责任 105
四、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的担保的效力延伸 108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10
[条文要旨] 110
[理解与适用] 110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10
二、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11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14
四、担保合同无效时的两个共同问题 115
第十八条 【担保人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 117
[条文要旨] 117
[理解与适用] 11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17
二、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118
三、担保人的法定代位权 122
第十九条 【反担保人的责任】 126
[条文要旨] 126
[理解与适用] 126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26
二、反担保的界定与性质 126
三、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 128
四、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129
五、反担保无效时的效力 130
六、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反担保合同的影响 131
第二十条 【保证人权利规则的参照适用】 131
[条文要旨] 131
[理解与适用] 13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31
二、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134
三、可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物保时的《民法典》保证规则 137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 138
[条文要旨] 138
[理解与适用] 138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38
二、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时的管辖权 138
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的管辖法院 139
四、债权人依法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 140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 141
[条文要旨] 141
[理解与适用] 14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41
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种观点 141
第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 146
[条文要旨] 147
[理解与适用] 14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47
二、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起诉担保人 147
三、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双重受偿的限制 149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担保人的追偿权 153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通告抗辩权】 154
[条文要旨] 154
[理解与适用] 154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54
二、担保人通告抗辩权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 155
三、担保人行使通告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159
二、关于保证合同 160
第二十五条 【保证方式的识别】 160
[条文要旨] 160
[理解与适用] 160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60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60
三、保证方式的具体认定 162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的当事人】 164
[条文要旨] 165
[理解与适用] 165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65
二、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程序处理 165
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程序处理 167
四、对一般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 168
第二十七条 【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保证人的效力】 170
[条文要旨] 170
[理解与适用] 170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70
二、保证期间的含义 170
三、保证期间的类型 172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174
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175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176
[条文要旨] 176
[理解与适用] 176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76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177
第二十九条 【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185
[条文要旨] 185
[理解与适用] 185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85
二、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187
三、因债权人未向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免除共同保证人的部分保证责任 189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190
[条文要旨] 190
[理解与适用] 190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90
二、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确定 192
第三十一条 【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期间】 195
[条文要旨] 195
[理解与适用] 195
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195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196
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 197
[条文要旨] 197
[理解与适用] 19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197
二、关于保证期间是否约定不明的三种观点 197
三、本条关于保证期间约定的规定 200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201
[条文要旨] 201
[理解与适用] 201
一、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201
二、关于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的争论 202
第三十四条 【与保证期间有关事实的审查】 206
[条文要旨] 206
[理解与适用] 206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06
二、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8
第三十五条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 211
[条文要旨] 211
[理解与适用] 21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11
二、已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债务是否可以作为被担保债权 212
三、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213
第三十六条 【增信措施的性质和效力】 214
[条文要旨] 214
[理解与适用] 214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14
二、保证与债务加入的识别 216
三、不属于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承诺应按约定履行 221
三、关于担保物权 223
(一)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223
第三十七条 【以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等设立抵押的相关问题】 223
[条文要旨] 223
[理解与适用] 223
一、《民法典》第399条第4、5项规定的两类禁止抵押的财产 223
二、以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设定担保时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26
三、以被查封、扣押或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问题 230
第三十八条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 230
[条文要旨] 231
[理解与适用] 231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31
二、与担保财产有关的不可分性 231
第三十九条 【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 233
[条文要旨] 233
[理解与适用] 233
一、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 233
二、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 235
第四十条 【抵押权及于从物】 237
[条文要旨] 237
[理解与适用] 237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237
二、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238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及于添附物】 241
[条文要旨] 241
[理解与适用] 241
一、添附的含义与类型 241
二、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 245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247
[条文要旨] 247
[理解与适用] 247
一、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247
二、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程序 257
第四十三条 【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效力】 261
[条文要旨] 261
[理解与适用] 262
一、《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262
二、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264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效力 264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269
[条文要旨] 269
[理解与适用] 269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 269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质权和留置权的影响 276
第四十五条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279
[条文要旨] 279
[理解与适用] 279
一、担保物权的约定实现程序 279
二、担保物权的法定实现程序 281
(二)不动产抵押 286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的民事责任】 286
[条文要旨] 287
[理解与适用] 287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287
二、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抵押权登记 288
三、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89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293
[条文要旨] 293
[理解与适用] 293
一、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93
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与公信效力 294
三、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297
第四十八条 【因登记机构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后果】 300
[条文要旨] 300
[理解与适用] 301
一、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 301
二、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02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抵押】 303
[条文要旨] 303
[理解与适用] 303
一、违法建筑物不能申请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303
二、以违法建筑物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 304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抵押及其土地上建筑物抵押】 305
[条文要旨] 306
[理解与适用] 306
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306
二、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抵押 310
第五十一条 【房地一体抵押】 313
[条文要旨] 313
[理解与适用] 313
一、我国法律中的房地一致原则 313
二、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15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316
四、在建建筑物抵押中抵押财产的范围 318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 321
[条文要旨] 321
[理解与适用] 322
一、预告登记的含义与适用 322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324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优先受偿权 330
四、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抵押人破产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332
(三)动产与权利担保 334
第五十三条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334
[条文要旨] 334
[理解与适用] 334
一、担保财产的特定化与概括描述 334
二、担保财产不特定时担保不成立 335
三、担保财产的“合理识别”标准 336
第五十四条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337
[条文要旨] 337
[理解与适用] 337
一、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对抗”的理解 337
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339
三、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 341
四、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抵押人的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对抗关系 342
第五十五条 【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 347
[条文要旨] 347
[理解与适用] 348
一、对于动态质押的基本司法态度 348
二、动态质押中质权的设立 349
三、动态质押中监管协议的性质与违约责任的判定 350
第五十六条 【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规则】 352
[条文要旨] 353
[理解与适用] 353
一、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规则的制度演变 353
二、如何认定“正常经营活动” 354
三、如何认定“已支付合理对价” 356
四、如何认定“担保物权人” 357
第五十七条 【动产价款优先权】 357
[条文要旨] 357
[理解与适用] 357
一、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范围 358
二、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在先的动产抵押权 359
三、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条件 361
四、竞存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364
第五十八条 【汇票质权】 365
[条文要旨] 366
[理解与适用] 366
一、背书“质押”字样的必要性 366
二、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出质的效力 369
第五十九条 【仓单质权】 371
[条文要旨] 371
[理解与适用] 371
一、仓单质权的设立 372
二、仓单出质与仓储物担保的效力与清偿顺位 373
三、同一仓储物的多份仓单上仓单质权的清偿顺位 374
四、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75
第六十条 【提单质权】 375
[条文要旨] 376
[理解与适用] 376
一、提单质权的设立 376
二、提单质权的行使 376
第六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权】 379
[条文要旨] 380
[理解与适用] 380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的效力 380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381
三、通知在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中的法律意义 382
四、在未来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 382
第六十二条 【留置权】 388
[条文要旨] 388
[理解与适用] 388
一、留置财产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388
二、商事留置权适用的限制 389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392
第六十三条 【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392
[条文要旨] 392
[理解与适用] 392
一、非典型担保的司法态度 392
二、登记对非典型担保之物权效力的影响 399
三、实践中主要的新类型担保的种类及效力 401
第六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程序】 404
[条文要旨] 404
[理解与适用] 404
一、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404
二、取回权的行使程序 407
第六十五条 【融资租赁中租金未付的救济途径】 409
[条文要旨] 409
[理解与适用] 409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410
二、租金加速到期规则 411
三、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414
第六十六条 【保理纠纷中相关问题】 415
[条文要旨] 416
[理解与适用] 416
一、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问题 416
二、保理人追索权的行权方式 420
第六十七条 【“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效力】 422
[条文要旨] 422
[理解与适用] 422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422
二、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424
三、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担保物权人 425
四、所有权未经登记能否对抗无担保债权人 425
第六十八条 【让与担保的效力】 426
[条文要旨] 427
[理解与适用] 427
一、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428
二、关于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的裁判分歧 432
三、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抵、流质条款 435
四、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回购条款 437
第六十九条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438
[条文要旨] 438
[理解与适用] 438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440
二、股权让与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 441
第七十条 【保证金账户质押】 442
[条文要旨] 442
[理解与适用] 442
一、保证金账户质权的性质 443
二、保证金账户质权的有效设立 445
三、债权人可就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 449
五、附则 450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时间】 450
[条文要旨] 450
[理解与适用] 450
一、《民法典》公布后法院的司法态度 450
二、《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于担保纠纷案件的适用 451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454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468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