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概论 1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1
一、损害的概念 1
二、精神损害的概念 11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15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7
一、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7
二、英美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28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32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含义 32
二、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 33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与关联概念的比较 37
一、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37
二、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抚慰金 41
三、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42
四、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金 47
五、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 51
第二章 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与风险 54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与功能 54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 54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55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 65
一、损害赔偿名实不符 65
二、有人格商品化之嫌 66
三、损害难以量化 68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风险 71
一、虚伪诉讼风险 71
二、利益失衡风险 73
三、司法专横风险 75
第三章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之法规范控制 77
第一节 控制风险的通常法定手段 77
一、以非财产损害概念取代精神损害概念 77
二、将损害赔偿限定于法定情形 80
三、将赔偿范围限定于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81
四、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侵害人身权益 82
五、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侵害绝对权 84
六、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严重损害 86
七、将赔偿范围限定于直接损害 89
八、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限制 90
第二节 通常法定风险控制手段的缺陷 92
一、以非财产损害取代精神损害之不足 92
二、将损害赔偿限定于法定情形的缺陷 94
三、将赔偿范围限定于履行利益之外损害的缺陷 97
四、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侵害人身权益的缺陷 98
五、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侵害绝对权的缺陷 100
六、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严重损害的缺陷 101
七、将赔偿范围限定于直接损害的缺陷 103
八、限制损害赔偿数额的缺陷 104
第三节 通常法定风险控制手段缺陷之克服 105
一、确立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并存的二元体系 105
二、弥补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缺陷 108
三、酌情承认履行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10
四、一定程度承认物之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112
五、一定程度承认单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115
六、弱化受害人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明责任、引入名义性精神损害赔偿 116
七、特殊情况下扩展至间接损害 119
第四章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之司法控制 121
第一节 动态系统论在风险控制中的运用 121
一、动态系统论的含义 121
二、《民法典》中动态系统论的引入 123
三、《民法典》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动态系统判断 124
第二节 要件判断中法政策的运用 126
一、损害判断中法政策的运用 127
二、过错判断中法政策的运用 128
三、因果关系判断中法政策的运用 130
第三节 免责事由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132
一、受害人过错 134
二、受害人异常因素 137
三、损益相抵 141
第四节 数额酌定方法在风险控制中的运用 145
一、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 146
二、应纳入酌定范畴的其他因素 159
第五章 风险控制基础上赔偿范围的适度扩张 163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的适度扩张 163
一、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163
二、侵害胎儿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73
三、侵害精神无感受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183
四、侵权致人死亡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191
五、侵害死者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197
第二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引入与限制 206
一、比较法上的做法 207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引入 211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213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适度扩张 219
一、与人格关联密切之物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219
二、单纯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