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总则中明确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已经成为现实。就立法体系而言,具有开放、务实品格的中国民法典成为学界的一致呼吁,德国民法典物债二分的体系将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得以扬弃,新的财产法体例呼之欲出。在诸多财产权中,即使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相比较,商业秘密权从客体到内容,从产生、行使到保护、救济都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内容,也随之“入典”,这必然会为传统的民法权利体系注入新的血液,也为编纂体系化的民法典提出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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