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2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3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4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5
第八条 法律监督 6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6
第十条 两审终审 6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7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8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9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10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0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2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3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13
第二章 管辖 14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14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15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 16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17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7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17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18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19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19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20
第三章 回避 21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21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22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22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2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5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25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26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28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29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30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31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31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33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34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34
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35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36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36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 37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38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38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39
第五章 证据 39
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 39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40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 41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42
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42
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43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5
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46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46
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47
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 48
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48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49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50
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 50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51
第六章 强制措施 51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51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52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53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54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54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5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56
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 56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 56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57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58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59
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59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60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61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62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64
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65
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 65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 66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67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67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68
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 69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69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70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71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 72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73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73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74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75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75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76
第一百条 侦查监督 7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78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78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 79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 80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80
第八章 期间、送达 81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 81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82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82
第九章 其他规定 83
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8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84
第一章 立案 84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 84
第一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 85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8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87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88
第二章 侦查 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任务 88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88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诉控告情形 89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9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 9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地点、时间 9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9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9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录音录像 93
第三节 询问证人 9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9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前的告知 9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95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 9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9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95
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 96
第一百三十条 持证勘验、检查 96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 96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 97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 98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98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 99
第五节 搜查 100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 10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 10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 10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要求 101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 101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0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10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清单 1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 103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 10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04
第七节 鉴定 105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启动 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105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0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07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批准手续 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109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和保密义务 110
第一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11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据转化 112
第九节 通缉 113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 113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13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113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14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14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15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116
第一百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117
第一百六十二条 移送审查起诉 117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11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1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119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20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21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121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22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2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 123
第一百七十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12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2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127
第一百七十四条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1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13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13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13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34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35
第一百八十一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135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136
第三编 审判 137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3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 13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3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 13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39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39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39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 14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14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141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14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 143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14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145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145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14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 146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147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47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48
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 148
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149
第二百零二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150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 151
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 151
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51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152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笔录 152
第二百零八条 审理期限 153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53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54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15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155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15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157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5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57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58
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58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159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159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60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60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60
第四节 速裁程序 161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6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162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规则 16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164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16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6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165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 166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166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67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程序 167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程序 168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168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169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169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169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71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172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程序 172
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173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174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174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期限 175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终审判决、裁定 175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17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77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177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 17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17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179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179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程序 18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81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181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182
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82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 183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 184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强制措施 185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185
第四编 执行 186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 186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186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187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18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189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189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 190
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91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191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192
第二百六十九条 社区矫正 192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93
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 19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19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195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96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196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的监督 197
第五编 特别程序 198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98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198
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律援助 198
第二百七十九条 社会调查程序 199
第二百八十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199
第二百八十一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20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20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203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公开审理 204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 20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他规定 20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情形 205
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 206
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206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207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管辖 207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209
第二百九十三条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210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 211
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 212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审判 213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214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15
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215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216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216
第三百零一条 终止审理情形 217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17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217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218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219
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220
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220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 221
附则 221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221
附录一 2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 2.2 6) 224
一、管辖 224
二、辩护与代理 224
三、证据 226
四、强制措施 226
五、立案 227
六、侦查 227
七、提起公诉 228
八、审判 228
九、执行 230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230
十一、其他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 2.2 0) 233
第一章 管辖 233
第二章 回避 236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238
第四章 证据 2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2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243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245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246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247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249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250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251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252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54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258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262
第八章 审判组织 263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264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264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267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272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274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276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77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280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282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283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290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291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294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297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301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306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306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309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310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310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312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313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4
第二节 开庭准备 316
第三节 审判 317
第四节 执行 318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19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21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25
第二十四章 附则 32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 0.1 6修订) 330
第一章 通则 330
第二章 管辖 331
第三章 回避 333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34
第五章 证据 341
第六章 强制措施 345
第一节 拘传 345
第二节 取保候审 346
第三节 监视居住 350
第四节 拘留 355
第五节 逮捕 357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359
第七章 案件受理 360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363
第一节 初查 363
第二节 立案 365
第九章 侦查 3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36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36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369
第五节 搜查 370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72
第七节 查询、冻结 375
第八节 鉴定 375
第九节 辨认 377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377
第十一节 通缉 378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379
第十章 审查逮捕 3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4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387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389
第四节 核准追诉 393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394
第一节 审查 394
第二节 起诉 399
第三节 不起诉 401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405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405
第二节 简易程序 414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415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417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417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17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422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25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28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430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430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432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436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437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441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443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446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448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454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456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4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57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459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460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460
第十七章 附则 46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 2.1 3) 462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462
第二章 管辖 463
第三章 回避 466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468
第五章 证据 471
第六章 强制措施 474
第一节 拘传 474
第二节 取保候审 475
第三节 监视居住 480
第四节 拘留 483
第五节 逮捕 485
第六节 羁押 488
第七节 其他规定 490
第七章 立案、撤案 491
第一节 受案 491
第二节 立案 492
第三节 撤案 494
第八章 侦查 4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5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49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49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498
第五节 搜查 499
第六节 查封、扣押 500
第七节 查询、冻结 502
第八节 鉴定 503
第九节 辨认 504
第十节 技术侦查 505
第十一节 通缉 507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508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510
第九章 执行刑罚 510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510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511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512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513
第十章 特别程序 513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13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15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17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17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518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519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522
第十四章 附则 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 0) 525
第一章 总则 525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526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527
第四章 监察权限 528
第五章 监察程序 530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533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53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535
第九章 附则 536
附 录二《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