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总论 1
1.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配合推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1
2.推进良性互动,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1
3.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3
4.创建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7
5.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10
6.创新裁判方式,注重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11
7.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13
8.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关系 14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6
10.确立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的行政案件审判规则 17
11.妥善处理群体性、民生类、涉农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 20
12.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拆违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4
13.明确申诉再审分工,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突出问题 29
14.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 29
15.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 31
16.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有义务加以改正 33
第二章 受案范围 37
17.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约束 37
18.登记立案的范围 38
19.登记立案的程序 39
20.对当事人未向行政机关申请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9
21.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40
22.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1
23.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42
2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2
25.公安机关故意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46
26.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7
27.公安局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8
28.公安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9
29.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49
30.军人以未批准退出现役为由起诉军事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0
31.以“吊销许可证”为名自行纠正不当发证行为应视为行政处罚 51
32.发布立即停航紧急通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52
33.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3
34.政府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意见”具有可诉性 54
35.应根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 55
36.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57
37.公民政治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9
38.通报批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60
39.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催告行为的可诉性 61
40.收缴违禁品或非法物品的法律性质 62
41.司法局“对年满70的律师不再注册”的规定系抽象行政行为 63
42.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 65
43.根据实质内容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67
44.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具有可诉性 68
45.受理行为的可诉性 69
46.公司登记案件中备案事项的可诉性 70
47.答复行为、通知行为的可诉性 71
48.行政检验、检测、检疫的可诉性 73
49.监督检查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73
50.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74
51.具体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的可诉性 76
52.公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77
53.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 79
54.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的可诉性 81
55.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行为的可诉性 81
56.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具有可诉性 83
57.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委托 84
58.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6
59.行政机关依照法院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组织实施的行为不可诉 87
60.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要看其是否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88
61.完全依据政策进行决策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90
62.行政调解行为的可诉性 91
63.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2
64.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政调解行为”可诉 92
65.“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3
66.行政机关内部指示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94
67.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可诉性 95
68.行政机关作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行为的可诉性 98
69.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01
70.政府会议纪要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 102
7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指示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3
72.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5
73.行政机关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6
74.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9
75.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9
76.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上级机关交办的安置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法定职责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0
77.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0
78.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1
79.上级行政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层级监督,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4
80.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6
81.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可诉性 118
82.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8
83.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 119
84.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3
85.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纠纷的受理 125
86.人事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5
87.政府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127
88.政府依职权批准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决定不可诉 128
89.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其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对变更登记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9
90.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9
91.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直接导致学生身份丧失行为的可诉性 130
92.高校不依法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行为的可诉性 132
93.高考录取行为的可诉性 132
94.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33
95.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村民待遇问题的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36
9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住宅小区颁发验收合格证行为可诉 137
97.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38
9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139
9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140
100.对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43
10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具有可诉性 143
102.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46
103.当事人针对征收补偿留地安置模式中生产留地补偿款分配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47
104.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48
105.《火灾事故通报》不具有可诉性 149
106.以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对医疗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50
10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 151
108.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56
109.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 157
110.火灾事故认定不具有可诉性 158
111.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案件的受理 159
112.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属行政合同 160
113.行政机关拒绝对本机关退休干部去世发放家属抚恤金行为不可诉 160
11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 161
115.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62
116.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 163
117.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164
118.货币鉴定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65
119.价格鉴定、认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65
第三章 起诉和受理 167
120.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167
121.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基本政策精神 168
12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第一要务是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169
123.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及保护诉权原则的运用 170
124.海事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172
125.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73
126.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 174
127.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情形 175
128.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 176
129.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80
130.非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原告资格 181
131.相邻权人、环境权人的原告资格 183
132.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185
13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86
134.行政诉讼的原告对其指控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存在且由被告实施负有初步证明责任 188
135.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190
136.普通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192
137.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 193
138.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194
139.出卖人起诉没收货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资格 194
140.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195
141.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196
142.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97
143.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200
144.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200
145.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起诉的应以授权单位为被告 203
146.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203
147.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6
148.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08
149.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08
150.股份制企业的控股股东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09
151.股份制企业的董事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10
152.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11
153.商标独占许可权人的原告资格 212
154.非国有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企业形态后的诉权 212
155.企业资产行政划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不能等同于财务报告 213
15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14
157.股份制企业权力机构的原告资格 216
158.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诉权 216
159.公司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217
160.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17
161.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分段)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20
162.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土地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21
163.经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原土地受让人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24
164.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与涉案土地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225
165.采矿权实际享有人具有采矿权及矿补费纳费义务主体资格 226
166.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婚姻登记行为 227
167.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近亲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27
168.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近亲属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28
169.继承权未经依法确认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不具有原告资格 229
170.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229
171.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230
172.综合整治指挥部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232
173.政府办公厅(室)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 232
174.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主体资格 234
175.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235
176.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236
177.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起诉时应当列谁为被告 237
178.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撤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之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238
179.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职权变更,应该以谁为被告 239
180.行政机关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39
181.行政主体确系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0
182.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 242
183.如何厘清变更被告与追加被告两种被告不适格的情形 243
184.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243
185.省委组织部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246
186.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247
18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9
188.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50
189.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252
190.公民、法人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胜诉权 253
19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255
192.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错误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计算起诉期限 257
193.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起算点时,不能仅仅以被诉决定落款日期作为依据,应查明各种情况 259
194.根据村民参与征地安置补偿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征地批复内容并以此计算起诉期限 260
195.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 261
196.拒收行政处理决定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262
197.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的计算 263
198.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起诉期限分别计算 264
199.行政机关依据不同法律作出一项处理内容而不同法律对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长起诉期限计算 265
200.非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66
201.行政许可案件的起诉期限 267
202.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 268
203.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269
204.经过公告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 269
205.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驳回起诉 270
206.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271
207.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272
208.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撤诉后又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 273
209.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274
210.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275
211.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问题 275
212.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居民以公民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276
213.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 277
2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77
215.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 278
216.人民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对其他起诉条件一并审查 279
217.涉及人身权的地域管辖问题 281
218.行政诉讼第三人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282
219.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82
220.土地行政确权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84
22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284
第四章 审理程序 287
222.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287
223.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问题 288
224.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 291
225.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但互不构成审判前提的可以分别独立进行 291
226.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 292
227.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294
228.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先就刑事自诉进行审理 295
229.原告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撤诉,被告的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296
230.裁定准予撤诉的时机及裁判方式 297
231.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适用范围 298
232.撤诉后诉讼费用的承担 299
233.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加重相对人负担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300
234.人民检察院不可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 301
235.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01
236.诉讼保全的范围 302
237.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303
238.先予执行的条件 304
239.一审中未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中提出的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305
240.一审程序中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程序中不须再提出 306
241.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财产分别提出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先采取财产保全再采取先予执行 306
242.先予执行不接受检察院抗诉的法律监督 307
243.普通共同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分别起诉、分别受理的,二审对此类裁定应当予以维持 308
244.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 310
245.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11
246.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案件中可以作为询问主体的范围和询问参加人 312
247.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案件过程中询问的基本流程 313
248.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再审抗诉的发起时限及次数 314
249.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317
250.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的处理 318
251.诉讼中变更被告的审理期限从变更被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318
252.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319
253.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的处理 320
254.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及情形 321
255.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 323
256.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不可重复起诉 324
257.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326
258.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相应工作人员的性质认定 327
25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顺序 328
260.律师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身份出庭应诉时是否属于“相应的工作人员” 329
261.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的,符合法律规定 330
262.行政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331
263.行政机关既有强制执行权又可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形下应如何选择 332
264.如何理解“法定起诉期限” 333
265.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解 335
266.“裁执分离”后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336
267.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不能审查扣留、查封行为 338
268.准予执行裁定形式的考量 339
269.审查期限的起算点计算 340
270.延长审查期限的次数和批准权 341
271.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 341
272.法院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43
273.庭前准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 343
第五章 证据及事实审查 345
274.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 345
275.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46
276.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 347
277.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349
278.共同被告情形下行政机关的证据提交 350
279.严格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51
280.对安全事故报告的行政批复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352
281.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353
282.被告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54
283.其他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355
284.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 355
285.专业意见的审核认定 357
286.书证最佳证据规则 358
28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 360
288.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61
289.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361
290.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后又反悔的,非有充分证据,法庭不予支持 364
291.行政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七日,就地保存时不能对场所进行查封或者对场所进行变相的查封 365
292.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范围 366
293.无关联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367
294.推定规则的适用 368
295.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370
296.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70
297.优势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72
298.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376
299.与案件实体或者程序处理相关的事实,即便是民事事实,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必须予以审查认定 377
300.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379
301.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 380
302.公司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的举证责任 382
30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83
304.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384
305.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认定但与该行为合法性有关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85
306.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说服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86
307.被告逾期举证时对于证据、期限的要求 387
308.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 388
309.被告怠于举证的处理 389
310.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391
311.法院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被告不利证据的条件 393
312.法院允许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第三人有利证据的条件 394
313.法院有限的调取证据权 395
314.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 396
315.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特殊情形 397
316.法院不能依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397
317.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98
318.再审程序中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398
319.人民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400
320.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 401
321.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反悔的,应当进行质证 402
32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出示证据的顺序 404
323.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 405
324.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情形 406
325.被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408
326.被告行政机关能否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409
327.“品格证据”的证明效力 410
328.查封、扣押清单的证明效力 412
329.“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是否属于证人出庭作证 413
330.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414
331.中国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416
332.诉讼上自认的证明效力 416
333.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由法官据情酌定 418
334.默示的自认的证明效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性分析后确定 419
335.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不应排除在自认范围之外 420
第六章 法律适用 423
33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 423
337.新旧法不一致时应按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426
338.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认定涉及民事问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28
339.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必须中止案件审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429
340.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 432
341.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33
342.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435
34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适用地方性法规 440
344.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441
345.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缴纳养路费的单位、个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443
346.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超越权限范围的不能适用 444
347.农村液化气管理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前提下,可以参照地方政府规章 445
348.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不予参照适用 445
349.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50
350.《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任意扩大公安部门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参照 452
351.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理依据 453
352.行政解释符合法律规范原意时才能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454
353.行政机关的个案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457
354.对行政机关程序规则解释的审查 457
355.行政解释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应当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 458
356.对卖淫嫖娼行为应采用广义的法律解释 461
357.下位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462
358.对语义有所扩大并且有害于立法目的的,一般倾向于作限缩解释 464
359.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职权的冲突 465
360.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有利的通常应作等外解释 468
361.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上位法 469
362.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应视为法定程序 470
363.国家轻工业局内设机构无权就《盐业管理条例》作出解释,且该解释未对外公示,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71
364.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 472
365.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473
366.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限缩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条件,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473
367.下位法超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475
368.下位法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导致行政机关义务缩减与公民权益扩大,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475
369.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 476
370.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78
371.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分则规定 480
372.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481
373.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时的法律适用 482
374.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 484
375.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程序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485
376.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 486
377.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但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 487
378.联合规章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 489
379.部门规章之间有关部门职权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联合规章 490
380.实施性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91
381.同一法律规范内部条文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条文之间的联系进行解释 492
382.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 493
383.对行政惯例的合理依赖应予适当保护 494
384.工商机关对被举报车辆进行堵截并暂扣所载涉嫌假酒的措施不属上路设卡检查行为 495
38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无需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 496
38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498
387.工商机关对严格准入行业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499
388.责令改正非撤销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500
389.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执法中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502
390.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505
391.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 509
392.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行使 509
393.委托他人代为调剂人民币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511
394.应当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 512
395.佣金、折扣入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判断 512
396.对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养路费缴纳义务 517
397.“坐堂医生”宣传推销自己研制的药品并为患者代购药品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517
398.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如何适用法律 518
399.设定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处罚公开原则 519
400.工业盐制销企业向肠衣加工企业销售工业用盐,供其生产香肠肠衣的行为,盐务部门有权依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520
401.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 521
402.行政机关变相限制竞争的认定 522
403.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 524
404.招投标过程中对重新评标审核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525
405.安监部门对道路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526
406.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529
407.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 529
408.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 530
409.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531
410.企业经济性质认定 531
411.扣押财物作为无主物处理的条件 533
412.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34
413.单位内设上网场所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35
414.相对人作出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果多因”时的处罚 537
415.将淫秽物品出售后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 538
416.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 539
417.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应以相对人不存在免责事由为前提 540
418.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无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 541
419.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是用于建设的国有土地 542
4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有效证据证明权属为国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543
421.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否判决政府履行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 544
422.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 545
423.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 545
424.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47
425.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548
426.客管处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招标费不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548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 551
427.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51
42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552
429.只引用有关定性或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条文,未引用具体处理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 553
43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554
431.事实上适用了合法的法律规范,但在法律文书中未引用,不属适用法律错误 555
432.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处理 556
433.合法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对其直接损失给予行政补偿 557
434.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但不能不处罚 558
435.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无权确认考试成绩无效 559
436.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追缴非法携带入境的外币 560
437.政府部门无权干涉破产财产的处理 561
43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权确认经济合同效力 562
439.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生效判决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 563
440.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欠缺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 564
441.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与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565
442.乡镇企业管理局免去挂靠企业投资人厂长职务和任命他人为厂长,以及查封企业财产属超越职权行为 566
44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超越职权 568
444.两地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进行处理 569
445.下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不能作出与其相冲突的行为 570
446.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570
447.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变更、撤销和废止应当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572
448.“拆违”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574
449.撤销行政许可前未听取被许可人申辩的构成程序违法 574
450.程序瑕疵未影响相对人权利的,不足以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75
451.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 577
452.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 578
453.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578
454.未依法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判决 579
455.规划许可内容改变应遵循听证程序 580
456.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的司法救济 581
457.行政机关实施扣留等暂时性强制措施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582
458.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584
459.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 587
460.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反法定程序 588
461.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必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 593
462.行政机关将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595
463.工商局以不构成医疗广告为由不予查处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596
464.教育机构不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597
465.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 598
466.邮电局对符合条件的医院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602
467.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603
468.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 604
469.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难以实现可以判决金钱补偿 605
470.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案件的审查与判决 606
471.登记机关以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为由不予登记案件的判决 608
472.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 608
473.原告和第三人逾期提供证据时的判决方式 610
474.原告和第三人在二审中举证被采纳后的判决方式 611
475.行政补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赔偿方式直接作出具体补偿数额的判决 612
476.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 613
477.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适用标准 614
478.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可以加重处罚 615
479.行政处理决定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616
480.行政裁决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直接对裁决结果判决变更 617
481.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无法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改正 618
482.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方式 621
483.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如果判决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622
48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善意取得 623
485.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将对公共设施建设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627
486.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措施的审查要点 628
487.公安机关采取精神病人强制治疗措施案件的审查要点 628
488.行政机关因涉嫌犯罪将案件与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起诉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 629
489.法院不得直接判令政府作出拆迁决定 630
490.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631
491.行政强制措施适当性的判断 632
492.法院在审查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着重考察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 634
493.工商局未经清算和申请即注销企业登记缺乏依据 635
494.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 636
495.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637
496.对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规则的审查 639
497.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保证了相对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的充分行使 641
498.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643
499.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和实际未履行 644
500.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645
501.人民政府在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情形下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646
502.对尚无法律规范但符合政策精神的行政行为,只有达到权力滥用地步才予以撤销 647
503.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或承认其效力的特殊情形 649
504.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650
505.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征用、发放救济款物以及减免税费、救助、抚恤、安置等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650
506.对无扣押财产事实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51
507.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不需发回重审 652
508.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653
50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654
510.再审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终结诉讼 654
5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655
512.在起诉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所作维持判决对被诉企业变更登记的羁束力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为限,行政机关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为依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与前述维持判决的羁束力不矛盾 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