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第一章 基本规定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2
第二条 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3
第三条 权益保护原则 5
第四条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7
第五条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8
第六条 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10
第七条 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12
第八条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3
第九条 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15
第十条 民法法源 16
第十一条 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 18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19
第二章 自然人 20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20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1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21
第十六条 胎儿权利保护 21
第十七条 法定成年人年龄 25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6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 28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28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 31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32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原则规定 33
第二十四条 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程序 34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36
第二节 监护 38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法定监护义务 38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 40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42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43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44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争议处理 44
第三十二条 特殊监护人 47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48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职责 49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50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 52
第三十七条 丧失监护资格不免除法定义务 55
第三十八条 监护资格的恢复 56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58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60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条件 60
第四十一条 失踪时间计算起点 60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62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65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 67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69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条件 71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冲突解决 73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74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5
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76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78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79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81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84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85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 86
第三章 法人 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8
第五十七条 法人概念 88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89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90
第六十条 法人责任独立 91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92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 95
第六十三条 法人住所 97
第六十四条 法人事项登记 99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 100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机关公示职责 100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 101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103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104
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一) 107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二) 111
第七十二条 法人清算(三) 112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终止 114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115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116
第二节 营利法人 118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概念 118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一) 119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二) 119
第七十九条 法人章程 120
第八十条 法人权力机构 121
第八十一条 法人执行机构 122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125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127
第八十四条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129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撤销决议的对内外效力 130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133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134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概念、类型 134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135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 136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137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机构 138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139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 140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及捐助法人违规决定法律后果 141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143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44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 144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145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撤销与权利义务承继 145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45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45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45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49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概念及类型 149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资格 151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151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152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152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153
第一百零八条 法律的参照适用 153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57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 157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 158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安全权 16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于婚姻、家庭的人身权 166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166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概念及类型 167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168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16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的补偿 17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17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173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之债 174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175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176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类型 177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180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182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权益的兜底条款 182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 183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18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85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一) 186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二) 186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三) 187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19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91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 192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93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94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 19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单方意思表示 196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 197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 197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199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20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 2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3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204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 20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一) 208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二) 208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 211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救济 21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21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16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18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20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22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2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223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 223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224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25
第七章 代理 2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7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范围 227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效果 228
第一百六十三条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29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履职要求及责任 230
第二节 委托代理 232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及内容 23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233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行为违法的责任 234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23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237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2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24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243
第三节 代理终止 24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2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的继续代理 247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 249
第八章 民事责任 251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251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共同责任——按份责任 25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共同责任——连带责任 2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形式 255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26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2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2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 268
第一百八十四条 自愿紧急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269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权益的特别保护 27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73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竞合 274
第九章 诉讼时效 278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 27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28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起算点 28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283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的正反效力 28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87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288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29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92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29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29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295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98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298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计算方法 298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最后一日 299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最后一日计算方法 299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法定或约定 300
第十一章 附则 302
第二百零五条 术语解释 302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实施时间 302
附录 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修正) 3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