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1
第一节 民法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1
一、近代德国学者—立法者的民法总论——总则 1
二、罗马法学家著作中的总论 2
三、小结 4
第二节 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 4
一、现代型民法总论的形成 4
二、现代型民法总则的形成 5
第三节 无民法总则国家的民法总论 7
一、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典中的序题 7
二、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学中的总论 9
第四节 民法总则和民法总论的危机及其应对 12
一、民法总则的危机 12
二、民法总论的危机 14
三、危机的应对 14
第一编 民法概述 19
第一章 民法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19
第一节 概述 19
第二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19
一、民法对主体身份的确定 19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20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21
一、身份关系 21
二、财产关系 22
三、继承关系 24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25
一、概述 25
二、事前调整的方法 25
三、事后调整的方法 25
第二章 民法的性质 28
第一节 概述 28
第二节 民法是什么 28
一、民法为身份法 28
二、民法为继受法 29
三、民法为普通法 29
四、民法为实体法 30
五、民法为权利法 30
六、民法为扬善惩恶之法 31
七、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31
八、民法为严正法兼衡平法 31
第三节 民法不完全是什么 32
一、民法不完全是私法 32
二、民法不完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6
第四节 民法是否为市民社会的法 37
一、民法曾经是那个市民社会的法 38
二、民法还是这个市民社会的法吗? 38
第三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40
第一节 民法与宪法 40
一、民法与宪法之间曾有过的规范混同关系 40
二、民法与宪法的内容混同关系 40
三、宪法的私法化 41
四、民法与宪法的协调 42
第二节 民法与商法 42
一、什么叫作“商” 42
二、什么叫商法 43
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43
第三节 民法与经济法 43
一、关于“什么是经济法”的诸学说 43
二、不同的经济法理解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的关联 44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45
第四章 民法的渊源 46
第一节 概说 46
一、关于法律渊源的两种体制 46
二、直接渊源—间接渊源体制的法理学问题 46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 47
一、法律 47
二、习惯 48
三、判例 50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3
第五章 民法基本原则 55
第一节 概述 55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5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56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56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57
一、诚实信用原则 57
二、公序良俗原则 66
三、绿色原则 69
四、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71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76
第一节 概述 76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历史发展 76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78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79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80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80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81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82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84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84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85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86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86
第七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88
第一节 民事权利 88
一、民事权利制度化的历史 88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89
三、民事权利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91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92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94
第二节 民事义务 95
一、民事义务的本质 95
二、民事义务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96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97
第三节 民事责任 98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98
二、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100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02
四、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竞合 102
第八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104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104
一、物的概念 104
二、物的特征 104
第二节 物的传统分类 105
一、有体物和无体物 105
二、动产和不动产 105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106
四、主物和从物 106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06
六、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06
七、原物、孳息和出产物 106
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07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107
第三节 现代的新的物的分类 107
一、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 107
二、使用财产和权力财产 109
三、生存财产和奢侈财产 110
四、普通财产、身体财产、私生活 110
五、完全财产和不完全财产 117
六、动物与无生命财产 118
七、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119
八、容实财产与容空财产 120
九、公产与私有财产 121
第四节 小结 121
第二编 民事主体 125
第九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125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125
一、自然人的生物性 125
二、自然人与公民 125
三、自然人的分类 126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一般 129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29
二、权利能力的分类 131
三、权利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131
第三节 权利能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133
一、罗马法中的间接权利能力制度 133
二、现代性的直接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及其问题 135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137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137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39
第五节 民事死亡制度的现代形式——失权制度 145
一、西方国家的做法 145
二、我国的做法 145
三、小结 146
第六节 住所 146
一、住所的概念 146
二、住所与居所 146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47
第七节 自然人的户籍、身份证和护照 147
一、户籍 147
二、身份证 148
三、护照 148
第十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150
第一节 行为能力 150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50
二、行为能力的分类 151
三、行为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152
四、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53
第二节 监护 154
一、监护之一般 154
二、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 156
三、监护机关 157
四、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158
五、监护的终止 159
第三节 宣告失踪 160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160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61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62
第十一章 法人 163
第一节 概述 163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63
二、法人制度的产生 164
三、法人的本质 166
四、法人的分类 167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170
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170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171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172
一、权利能力 172
二、行为能力 173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责任 173
一、法人的机关 173
二、法人的责任 174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176
一、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176
二、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176
三、法人的消灭 177
四、法人的清算 177
第十二章 非法人组织 179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179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179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79
三、《民法总则》颁布前我国法上的“其他组织” 180
四、我国法上的社会团体 181
第二节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82
一、个人独资企业 182
二、合伙企业 184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190
第三节 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191
一、概述 191
二、我国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192
第十三章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95
第一节 “户”的法律制度概述 195
一、“户”的法律意义 195
二、西方古今私法中的“户” 197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198
一、概述 198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200
三、个体工商户的商业账簿 201
四、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201
五、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201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202
一、概述 202
二、资格 203
三、农村承包户的团体人格 203
四、与永佃权人的区别 203
五、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204
第十四章 人格权 205
第一节 概述 205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05
二、人格权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关系 207
三、人格权的分类 209
第二节 各种人格权 210
一、保证自然人的自然存在的人格权 210
二、保障自然人的社会存在的人格权 216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228
一、关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的争论 228
二、法人人格权的特点 230
三、法人人格权的类型 230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231
一、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方法 231
二、死者和英烈人格权的保护 232
第三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235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235
第一节 概述 235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35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237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240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 241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42
一、概述 242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243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244
四、意思与表示的背离 245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247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47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 249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249
四、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51
五、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52
六、不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52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样式 253
一、概述 253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53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54
四、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254
第五节 准法律行为 255
一、准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255
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256
第六节 间接法律行为与信托法律行为 257
一、间接法律行为的概念 257
二、信托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57
三、间接法律行为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258
第十六章 代理 260
第一节 概述 260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60
二、代理的种类 262
三、代理证书 265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265
一、代理人的义务 265
二、代理权的限制 266
三、复代理 267
第三节 无权代理 268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68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68
三、表见代理 270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271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271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271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275
第十七章 时间与民法 275
第一节 民法的时间性 275
一、时间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联 275
二、民法对时间的处理 275
第二节 期限 276
一、期限的概念 276
二、期限的种类 276
三、期限的法律意义 277
四、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277
第十八章 民法中影响权利的时间性制度 279
第一节 诉讼时效 279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279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280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82
四、诉讼时效的运作 282
五、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285
第二节 除斥期间 286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286
二、除斥期间的历史沿革 287
三、除斥期间的类型 287
四、除斥期间的运作 288
第三节 权利失效 288
一、权利失效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288
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289
三、关于权利失效法律效果的诸说 289
四、权利失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89
第五编 民法的适用 293
第十九章 民法的适用范围 293
第一节 对人的适用范围 293
一、属地主义原则 293
二、例外情形 293
三、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的范围 293
第二节 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293
一、属地法与属人法相结合的适用原则 29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294
第三节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294
尾论 民法总论的未来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