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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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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0

ISBN

9787521612172

标注页数

1063 页

PDF页数

11 页

图书目录

下册 533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533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534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534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 539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 543

四、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复牌制度 549

五、证券交易所临时处置措施与民事责任豁免 553

第二节 条款释义 560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560

第九十七条 授权交易场所设立不同市场层次 563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与管理 565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原则与章程 567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与保护 570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收入使用与财产权益 571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与总经理 573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消极资格 577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资格限制 579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580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 583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实名制 585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 588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590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停复牌 592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豁免 59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异常交易处置 600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异常波动的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及责任豁免 60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60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效力 6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6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613

第八章 证券公司 61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616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617

二、强化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618

三、完善证券公司基本业务规则 621

第二节 条款释义 62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62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629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业务种类 6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资本 63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的核准 64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64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监高资质与消极资格 64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资质与消极资格 6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654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657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 65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662

第一百三十条 审慎经营与自主经营权 66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资产管理 672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 674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买卖委托执行 6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与出租席位 679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保底承诺 6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职务行为责任归属与禁止飞单 6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与客户信息保存义务 686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义务 68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券公司的审计或评估 692

第一百四十条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693

第一百四十一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7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强制更换未尽勤勉责任的董监高 7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 705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边控与财产禁令 710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713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14

一、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714

二、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 717

三、进一步明确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法定原则 719

四、明确中央对手方制度 72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地位 7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727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728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 731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 733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禁止挪用 7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 737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 7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 7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7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与追偿 74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 74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 7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央对手方角色、货银对付原则 748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 753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75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57

一、备案制 757

二、证券服务推行严格审查机制 76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69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标准,核准与备案 76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规范 7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 777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781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788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88

一、充实协会职责范围,新增诚信建设等五项职责 788

二、扩充自律管理范围,自律管理对象由会员扩展到从业人员 789

三、丰富自律管理内容,明确自律规则、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 789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90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地位、会员、权力机构 790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796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797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805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08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808

一、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808

二、举报人制度 818

三、跨境证券监管制度 825

第二节 条款释义 834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管宗旨和任务 83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管职责 837

第一百七十条 监管执法措施 84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8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或调查的程序 855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 858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政公开 859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861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吹哨人”制度 863

第一百七十七条 跨境监管 8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证券行政权与司法权、监察权的互动衔接 869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品质与执业要求、职业禁止 871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87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877

一、大额、巨额罚款制度 877

二、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 88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889

第一百八十条 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8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法律责任 891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893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非法证券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894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 89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行人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897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的法律责任 899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901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902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903

第一百九十条 违法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的法律责任 906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的法律责任 908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917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 9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律责任 926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法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法律责任 93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等违法收购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934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938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9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950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 954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开立账户身份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投资者账户的法律责任 957

第二百零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法律责任 961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证券公司许可或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 965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未经核准变更或发生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968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法律责任 970

第二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法律责任 973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975

第二百零八条 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或归入自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979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982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985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等违法报送、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 9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990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99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证券机构未依法保存、泄露、损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996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999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100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工作人员机构渎职的法律责任 1005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抗拒依法监管的监管处罚和治安处罚 1008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 1012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0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102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102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1028

第十四章 附则 1031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1032

境内企业赴境外进行证券发行或上市交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103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10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 103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 10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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