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册 533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533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534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534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 539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 543
四、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复牌制度 549
五、证券交易所临时处置措施与民事责任豁免 553
第二节 条款释义 560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560
第九十七条 授权交易场所设立不同市场层次 563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与管理 565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原则与章程 567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与保护 570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收入使用与财产权益 571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与总经理 573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消极资格 577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资格限制 579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580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 583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实名制 585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 588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590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停复牌 592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豁免 59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异常交易处置 600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异常波动的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及责任豁免 60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60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效力 6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6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613
第八章 证券公司 61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616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617
二、强化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618
三、完善证券公司基本业务规则 621
第二节 条款释义 62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62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629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业务种类 6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资本 63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的核准 64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64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监高资质与消极资格 64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资质与消极资格 6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654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657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 65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662
第一百三十条 审慎经营与自主经营权 66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资产管理 672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 674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买卖委托执行 6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与出租席位 679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保底承诺 6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职务行为责任归属与禁止飞单 6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与客户信息保存义务 686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义务 68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券公司的审计或评估 692
第一百四十条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693
第一百四十一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7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强制更换未尽勤勉责任的董监高 7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 705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边控与财产禁令 710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713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14
一、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714
二、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 717
三、进一步明确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法定原则 719
四、明确中央对手方制度 72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地位 7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727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728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 731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 733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禁止挪用 7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 737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 7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 7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7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与追偿 74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 74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 7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央对手方角色、货银对付原则 748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 753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75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57
一、备案制 757
二、证券服务推行严格审查机制 76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69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标准,核准与备案 76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规范 7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 777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781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788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788
一、充实协会职责范围,新增诚信建设等五项职责 788
二、扩充自律管理范围,自律管理对象由会员扩展到从业人员 789
三、丰富自律管理内容,明确自律规则、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 789
第二节 条款释义 790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地位、会员、权力机构 790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796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797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805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08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808
一、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808
二、举报人制度 818
三、跨境证券监管制度 825
第二节 条款释义 834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管宗旨和任务 83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管职责 837
第一百七十条 监管执法措施 84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8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或调查的程序 855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 858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政公开 859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861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吹哨人”制度 863
第一百七十七条 跨境监管 8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证券行政权与司法权、监察权的互动衔接 869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品质与执业要求、职业禁止 871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876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877
一、大额、巨额罚款制度 877
二、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 88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889
第一百八十条 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8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法律责任 891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893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非法证券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894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 89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行人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897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的法律责任 899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901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902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903
第一百九十条 违法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的法律责任 906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的法律责任 908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917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 9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律责任 926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法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法律责任 93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等违法收购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934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938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9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950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 954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开立账户身份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投资者账户的法律责任 957
第二百零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法律责任 961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证券公司许可或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 965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未经核准变更或发生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968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法律责任 970
第二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法律责任 973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975
第二百零八条 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或归入自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979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982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985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等违法报送、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 9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990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99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证券机构未依法保存、泄露、损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996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999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100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工作人员机构渎职的法律责任 1005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抗拒依法监管的监管处罚和治安处罚 1008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 1012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0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102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102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1028
第十四章 附则 1031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1032
境内企业赴境外进行证券发行或上市交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103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10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 103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 10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 1061